为了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税收票证使用,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相关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对《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开具形式进行调整。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年8月21日至2026年9月20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srghhsc@guangxi.chinatax.gov.cn
2.邮寄信件: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05号 ?广西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邮编:530028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8月21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使用税收票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相关文件规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0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正式启用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相应票证通过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式样见附件),原印刷制式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同步停用。
二、纳税人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取得出口专用税收票证。两种渠道获取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调整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税务局
2026年8月1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提高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质效,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使用税收票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相关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相关文件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广西税务局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公告,确定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启用时间,调整有关管理事项。
二、主要内容
自2026年10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正式启用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原印刷制式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同步停用。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或者到办税服务厅获取出口专用税收票证。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