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艾条可否按照农产品进行生产销售
来信人:bj***67
时间:2025-10-09
本单位系北京市辖区内的一家农产品生产企业。目前,本单位计划开展艾条的生产与销售业务,因艾条初加工产品涉及分类管理问题,特向贵局咨询以下事项,恳请给予指导: 1.产品属性界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标准,我单位按农产品购进艾绒经简单净选、制卷、包装制成艾条,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能否纳入农产品范畴进行管理。 2.产品标识是否需明确标注“农产品”或“初级农产品”。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产品安全合规。盼复,感谢支持。
市农业农村局
答复时间:2025-10-09
您好,关于您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农业农村部联合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对“初级产品”的概念为: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区别于经过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食品”或“产品”。
艾条的生产,把艾草经过晒干、粉碎制成艾绒,再净选、制卷、包装制成艾条,已改变艾草的自然性状,不属于初级产品。 关于艾条的生产管理,建议参考国家标准《清艾条》(GB/T 40975-2021)、《灸用艾绒》GB/T 40976-2021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