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某大型国有企业集团财务负责人咨询,该企业被当地税务机关因为2025年度的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70%,被要求季度补缴税款,并同时要求加收税收滞纳金。
一、政策文件核心内容
文件:国税函〔2009〕34 号
企业所得税预缴应当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重点税源企业原则上应当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不得随意采用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 + 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 70%。
对预缴税款占比明显偏低的企业,税务机关要查明原因,可以调整企业的预缴方法或者预缴税额。
未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配套法律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2.《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 号)
实务要点:因人为调节利润造成少预缴税款,滞纳金起算时间为季度申报期限届满次日,不是次年 5 月 31 日汇算清缴截止日。70%属于税务内部征管预警参考指标,不是法定处罚红线。客观合理原因造成低于70%,提供证据资料可以解释;人为操纵利润少预缴会产生涉税风险。
欢迎大家留言讨论:如果汇缴时税没有少缴,只是预缴时某个季度少缴了,这种情况下税收滞纳金计算的截止时间是什么节点?
二、金税系统预警指标
1. 预警公式
预缴占比=全年季度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汇算清缴补缴税款)×100%
触发预警:计算结果<70%,系统自动推送风险核查任务。
2. 系统交叉比对维度
(1)季度预缴申报表利润总额与季度财务报表利润总额比对;
(2)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收入比对;
(3)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暂估成本等科目异动分析;
(4)发票、银行流水与季度利润匹配校验。
3. 客观合理情形(低于70%可解释,需留存资料)
①季节性经营企业,前期亏损,下半年集中实现利润;
②年度中间偶发大额股权转让、资产处置收益,收益集中在第四季度;
③年中才满足条件享受加计扣除、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
④季度发生大额资产减值、诉讼损失,在汇算清缴环节完成纳税调整;
⑤企业可能存在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在预缴时适用了,但在汇算清缴时选择放弃适用了;
⑥企业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预缴时符合条件,但在汇算清缴时不符合条件了;
⑦其他可能的情况。
4. 高风险人为操纵情形(预警重点核查)
①货物已经交付,收入挂预收账款,季度不确认收入,全部放到汇算清缴;
②无真实业务发生,季度大额预提、暂估成本费用人为压低季度利润;
③企业利润大幅增长,仍然选择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预缴;
④季度违规提前享受尚未达标税收优惠,汇算再做纳税调增;
⑤前三个季度微利或者亏损,汇算清缴大额补税。
三、涉税风险汇总
1、风险1:触发纳税风险预警
风险描述:预缴占比低于70%,金税系统推送风险任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情况说明、调取账簿资料。
后果:纳税评估、税务约谈;有客观证据证明非人为调节利润,不予处罚;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调整下一年度预缴方式。
2、风险2:少预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风险描述:查实企业人为调节季度利润、故意少预缴企业所得税。
后果:补缴税款,从对应季度申报期结束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提示:单纯少预缴一般不直接定性偷税;如果同时存在隐匿收入、虚列成本,则构成偷税,可以处以罚款。
3、风险3:预缴方式使用不合规
风险描述:重点税源企业,擅自使用按上年度所得平均预缴,未按实际利润预缴。
后果:税务机关责令调整预缴方式,更正季度申报,补税加收滞纳金。
4、风险4:延伸稽查风险
风险描述:预警核查过程中发现隐匿收入、虚增成本费用等问题,转为稽查立案。
后果:补税、滞纳金,0.5?5倍罚款;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追溯检查近三年账务。
四、典型实务案例
案例 1:人为大额暂估成本压低季度利润
某建筑企业,前三季度无充分依据暂估工程成本,季度利润很低,全年仅预缴 210 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暂估成本,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 750 万元,汇算补缴 540万元;预缴占比 28%,触发70%预警。
核实情况:暂估缺少工程量、分包结算资料,属于人为压低季度利润。
处理:对各季度少预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责令更正季度预缴申报,下年度按实际利润预缴。
案例 2:偶发股权转让收益,占比偏低
某制造企业 1?3季度经营亏损,12 月发生股权转让取得大额收益;全年应纳税额 920 万元,四季度预缴 260 万元,汇算补缴 660 万元,预缴占比 28% 触发预警。
企业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评估报告,证明股权转让属于年度偶发业务,无法在季度预判。
处理:属于客观经营原因,不征收滞纳金,书面说明归档留存。
案例 3:预收账款延迟确认收入
商贸企业货物已经交付,收入挂预收账款,季度不确认收入;全年预缴 80 万元,汇算应纳税 620 万元,汇算补缴 540 万元,预缴占比 12.9%。
稽查确认:季度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故意延迟确认收入。
处理:定性偷税,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 0.5 倍罚款,纳税信用降级。
案例 4:重点税源企业预缴方式选择错误
重点税源工业企业当年利润大幅上涨,仍然沿用按上年度所得平均预缴,预缴占比 41% 触发预警。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34 号,重点税源企业原则上按实际利润预缴。
处理:责令变更预缴方式,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五、企业自查要点
1、测算上一年度预缴占全年应纳税额比例,判断是否低于70%;
2、区分占比偏低属于客观经营因素,还是人为调节利润;
3、比对季度预缴申报表实际利润与季度财务报表利润总额,核查差异合理性;
4、核查季度大额暂估、预提成本,是否具备业务合同、结算单等佐证材料;
5、重点税源企业确认预缴方式是否为按实际利润预缴;
6、预缴占比偏低的,提前准备预缴占比偏低情况说明,配套合同、资产转让协议、结算单据等资料归档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