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运营实际,揭开总分公司虚假申报玄机
某医疗器械总分公司经营业务相同、人员相同,却在青岛的不同区市分别以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纳税申报,并且分公司营收规模远超总公司——反常的经营行为背后,有何玄机?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查处一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拆分收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少缴税费案件。
风控人员经核查证实,涉案企业通过设立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分公司,分流企业销售收入的方式,降低总公司收入数额,以此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涉及拆分收入1295万元。结合核查结果,李沧区税务局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目前,相关税费已全部征缴入库。
涉税数据反常的总分公司
今年5月,李沧区税务局风险管理团队在对辖区医疗器械经营行业进行日常税收风险监控分析时,一家名为K医疗器械分公司(以下简称K分公司)的企业引起了风控人员的注意。
企业涉税数据显示,K分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医疗用品及器材批发业务,是一家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从企业增值税申报表看,K分公司近3年来年均申报销售收入2000余万元。
按照企业生产运营惯例,一家企业设立分公司通常是为了进一步拓展市场,或是增强售后等服务能力。在风控人员印象中,辖区该行业企业的分支机构中很少有这样高销售收入的分公司,分公司年收入达到2000万元,按常规总公司应该收入更高、体量更大,这家分公司的总公司是哪家呢?
风控人员通过征管系统,以企业名称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果然找到一家名为K公司的企业。该企业注册经营地位于青岛市另外一个区市内,与K分公司为总分机构关系,主营业务范围也与K分公司相同,但奇怪的是,K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但K公司作为总公司却是小规模纳税人。
风控人员接着查询了K公司近年的增值税申报表明细数据,发现K公司2021年—2022年平均申报销售收入为300多万元,2023年其申报销售收入曾一度接近500万元。但2024年申报收入锐减,当年申报收入168.8万元,随后2025年申报收入208万元,由于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标准,均享受了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核实企业经营情况,风控人员在征管系统中核查了两家企业的人员情况,发现两家企业的人员存在交叉任职:K公司办税人员王某,同时也是K分公司的办税人员;K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同时担任K分公司的负责人;K公司和K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都是李某。
通常情况下,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营,在不同区域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企业管理、财务和业务等方面均会配备专门人员。但核查显示,K公司和K分公司核心经营人员却是同一拨人,这与经营常规并不相符。
看着K公司与K分公司的涉税数据,风控人员心中顿生警觉。
从涉税数据和申报信息看,K公司与K分公司从事完全相同的医疗器械批发业务,核心经营人员高度重合,但两家总分企业却在青岛的不同区市分别以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纳税申报,并且K公司之前有年度销售额曾临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但在其后第二年销售收入即出现大幅下降。
结合企业数据分析核查中的种种异常,风控人员认为,两家企业形迹可疑,涉嫌拆分企业收入,以此规避一般纳税人登记、违规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于是,李沧区税务局决定成立核查小组,对两家企业开展进一步税收核查。
业务核查揭下分公司经营假面
核查小组决定首先约谈企业财务负责人李某,进一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风控人员拨打了李某电话,要求他携带货物购销合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等经营资料到税务机关接受约谈,说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但李某称,他与企业负责人张某是朋友,担任企业财务主管只是挂名,公司的具体业务均由张某负责,他并不了解具体情况。
与李某沟通无果的情况下,风控人员随后电话联系了K分公司负责人张某,但张某以工作繁忙在外地出差、短期没有时间为由,多次拒绝配合核查。
在此情况下,核查小组决定对两家疑点总分企业的经营业务和运营情况实施深入核查。
从前期疑点分析的情况看,两家总分企业经营领域相同、核心经营人员相同,如果能证实K分公司并非独立核算,其业务和收入来源与K公司是重合状态,那么可证实K分公司的存在是为了拆分K公司收入。
风控人员调取K公司与K分公司核查期内的增值税申报表、发票开具信息,仔细核查两家企业的上游企业、货物采购和下游销售情况。
两家企业的货物购销明细信息显示,在货物采购方面,K公司与K分公司购进的医疗器械及医用耗材品类、规格、型号高度重合,并且两家企业的上游主要供货企业相同。而在货物销售方面,两家公司开具发票的下游客户同样存在大量重叠和相同的情况。
按照企业生产经营惯例,为了降低采购成本、获得价格优势,总分企业会在进货时采取集中采购、统一议价的方式,因此会出现供货方相同的情况。但由于负责运营和管理的市场销售区域不同等原因,总分公司的终端销售客户通常并不相同,这既是为了便于企业核算管理,也是为了避免自己销售的货物在市场中出现“对撞”问题。
但核查显示,K公司与K分公司不仅购进货物、进货商相同,客户群体也高度重合——核查结果表明,两者是在开展相同的购销业务。
随后,风控人员前往K分公司注册经营地进行实地核查。到达现场后,他们发现,K分公司经营办公地位于某商业区内的一幢老旧写字楼二层,办公室只有10多平方米,大门紧闭,室内只有几张旧办公桌椅,并且上面布满尘土,并无人员办公痕迹。风控人员走访周边商户和企业人员,受访人员均表示未见过K分公司人员到此办公和从事经营业务。
约谈举证追缴税费
企业业务核查和实地核查结果均显示,K分公司并无独立经营能力。两家企业具有拆分申报收入,少缴税费的重大风险。
由于此前涉案企业人员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核查,风控人员依法将K分公司列入高风险纳税人缴费人名单实施重点管理,暂停其发票开具业务,并将管理措施告知K分公司负责人张某,要求张某携带企业货物采购合同、销售合同、货物出入库记录、物流运输单据等经营资料,到税务机关接受约谈。
迫于压力,不久后,张某按要求携带企业相关经营资料来到李沧区税务局。
风控人员对张某提供的企业资料进行仔细核查分析,发现这些经营资料中既没有K分公司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人员工资发放记录,也没有K分公司独立的货物出入库记录及物流运输单据,无法证明K分公司具有独立经营和核算行为。
风控人员在向张某指出这些问题的同时,向其展示了前期实地核查K分公司经营场所,以及两家企业业务流和发票流的核查结果。风控人员向张某表示,从两家企业实际购销经营业务和企业提供的经营资料看,K分公司既没有独立经营场所,也没有固定经营人员,并无实际经营能力,并且其业务、客户与K公司高度重合。由此可以确定,K分公司的设立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其实质就是为了拆分K公司收入,达到少申报收入违规享受税费优惠的目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明确,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依据该项法规,以及税收执法过程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K公司、K分公司应视为同一纳税主体,对核查期内的相关收入依法进行合并计算并申报缴纳税费。
面对风控人员出示的证据和有理有据的释法说理,张某无可辩驳,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意见,表示将在风控人员辅导下整改企业核算业务,并进行更正申报。随后,企业申报了违规拆分的1295万元收入,补缴了相关税费和滞纳金。
来源: 中国税务报
小微企业套享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即问即答
时间:2026-02-2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问:当前,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项目较多,主要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税收征管中发现,一些纳税人通过人为拆分收入的手段,让自己始终停留在“小微企业”阶段,从而持续享受税收优惠,这有悖于税收优惠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初衷。对此应如何加强税收监管?
答:根据民法有关精神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经营行为是否具有合理目的进行全方位的综合判断,对明显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拆分收入行为予以税收调整,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这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促进税收公平的题中应有之意。概括来看,判断不合理拆分收入的标准,大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看动机是否合理。合理拆分需符合行业惯例与企业发展战略,能够带来管理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等实际效益,而非单纯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唯一或主要目的;而不合理拆分以减少税款为唯一或主要目的,拆分前后企业整体经营规模、业务结构无实质变化,仅通过拆分使经营收入适用更低税率或享受税收优惠。
二是看业务是否真实。合理拆分后的主体应当具备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完整的业务流程,包括组织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能够提供完整的业务洽谈记录、合同协议、履约凭证等资料,不存在资产共用、人员混同、决策集中控制等情况,各主体收入与其实际业务匹配;而不合理拆分的主体往往“一址多证”,注册地址为虚拟办公空间或同一地址,无实际经营人员与业务痕迹,现场仅存放少量办公用品,无实际经营活动。
三是看交易是否公允。合理拆分的主体间交易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商品销售价格、服务收费标准与市场同类交易一致,能够提供第三方报价单、行业公允数据等证明材料;而不合理拆分往往通过低价销售、无偿服务等方式转移利润,通过利润转移实现整体税负降低。
附表中列出“合理商业目的”税收判定标准的正负面清单,可按此参考,具体执法时需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向纳税人阐明执法依据,确保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附表:
“合理商业目的”税收判定标准的正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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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 标准 |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的分拆(正面清单) |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的分拆(负面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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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 是否 合理 |
符合行业惯例与企业发展战略,能够带来管理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等实际效益,而非单纯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唯一或主要目的。 |
以减少税款为唯一或主要目的,分拆前后企业整体经营规模、业务结构无实质变化,仅通过分拆使收入适用更低税率或享受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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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是否 真实 |
应当具备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完整的业务流程,提供完整的业务洽谈记录、合同协议、履约凭证等资料,不存在资产共用、人员混同、决策集中控制等情况;各主体收入与其实际业务匹配。 |
往往“一址多证”,注册地址为虚拟办公空间或同一地址,无实际经营人员与业务痕迹,现场仅存放少量办公用品,无实际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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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是否 公允 |
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商品销售价格、服务收费标准与市场同类交易一致,能够提供第三方报价单、行业公允数据等证明材料。 |
通过低价销售、无偿服务等方式转移利润,通过利润转移实现整体税负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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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类型 |
一是业务板块拆分。为实现精细化管理、专业化运营或聚焦核心业务,将不同业务板块(如研发、生产、销售、服务)拆分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各主体具备独立的组织架构、人员团队和业务范围,以提升管理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如,家电制造商将智能家居研发业务拆分为独立子公司,专注技术创新与市场拓展。 二是风险隔离拆分。为防范经营风险传导,将不同风险等级的业务拆分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实现业务隔离,也属于业务板块拆分的一种特殊情形。如,物流公司将危险品运输与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分别设立公司,避免单一业务风险影响整体经营;制造企业将研发业务拆分成立独立的研发公司,分散研发失败风险。 三是区域拓展拆分。为拓展市场或享受特定区域政策(非税收优惠类),在不同区域设立子公司,拆分对应区域的业务收入。如,将不同地域的门店注册为独立经营主体,具备独立核算、自主管理的业务实质,各主体独立负责所在区域的经营活动,实现管理流程优化、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能的目的。 四是资产剥离与重组拆分。企业为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或满足特定监管要求,将部分资产(连同相关业务和人员)剥离出去,成立独立的法人主体,实行运营收入独立核算,实现资产的专业化管理和高效利用,聚焦核心资产,满足上市公司合规要求或特定交易需求。 五是家族企业传承与股权激励拆分。家族企业为实现代际传承或对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将部分业务或资产通过合法的股权架构设计,分配给家族成员或激励对象设立的企业,从而明晰产权结构、激励核心员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
1.主体拆分。通过设立关联企业、个体工商户甚至空壳企业等方式,将一个经营主体的经济活动拆分至多个主体,通过控制单一主体的经营规模,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一体同质拆分。同一控制主体设立多家经营范围高度同质化的主体,各主体表面上独立经营,实际上人员、场所、资产高度混同(典型现象是“一址多户”“一人多户”); 二是多户空壳拆分。同一实际控制人利用自身、家庭成员、员工等身份注册多家关联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从事同类型业务,将整体业务拆分至各个经营主体,各主体无实际业务,仅作为收入拆分载体; 2.合同拆分。通过虚增交易环节、分拆合同等方式,将一项金额较大或周期较长的业务,拆分为多个时间相近、金额较小(通常低于增值税起征点或小微企业优惠标准)的独立合同,或通过“中间商”主体分摊利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