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
税费专题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
交易所会计监管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典型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中注协审计风险提示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地方评协专家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江苏财经法规
19wpb0thecwf7
全文有效
2026-08-24
2026-08-24
tci5l4pi6ur3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6年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20   来源: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中心),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6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6〕58号)和《关于开展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苏财监〔2026〕15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秩序,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将组织开展2026年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方式
  本次检查工作由省财政厅联合省注协,按照覆盖面不低于20%和“五年查一轮”的周期性检查要求开展。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线索,省注协选取103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检查对象,组织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检查名单详见附件1)。
  二、检查内容和范围
  (一)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坚持风险导向,聚焦执业质量和体系建设,重点关注以下方面内容:
  1.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与职业道德:关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与执行情况,以及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尤其是独立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2.审计执业质量: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存在“抄表式审计”、审计证据缺失等问题;是否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不实审计报告,是否存在伪造审计证据、与客户串通舞弊等行为。
  3.合规执业情况:是否存在超出胜任能力随意签署报告、售卖报告、或有收费等问题;是否按规定完成报告赋码报备,是否存在瞒报、漏报、不及时报备等问题。
  (二)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期间出具的审计报告,每家现场抽取不少于5份审计报告,兼顾不同类型,如遇检查期间报告不足5份、获取其他证据线索等情况,检查范围可追溯至以前年度审计报告。本次检查重点关注高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和事务所超胜任能力情况。对存在70周岁以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师均出具报告超过100份,以及存在相关问题线索的事务所,将按照统一部署加抽部分审计报告。
  三、工作安排
  (一)检查时间。
  8月下旬至11月上旬。
  (二)检查安排。
  1.查前准备。省财政厅联合省注协制定检查方案、组织检查人员、组织查前培训。
  2.现场检查。省注协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各检查组赴被检查事务所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3.联合审理。现场检查结束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注协开展联合审理工作。根据审理结果,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省财政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应当给予行业惩戒的,由省注协按规定实施行业惩戒。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注协”)
  各市注协严格按照省注协的统一部署,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当地检查组组长,严密组织实施对属地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须按规定时限向省注协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及拟处理建议。同时,各市注协应落实检查工作的后勤保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及设备,并积极配合检查组做好与被检查事务所的联络、协调工作。
  (二)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本次检查工作对于提高执业质量、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事务所管理层应予以重视,向所内员工传达检查工作要求,并全力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1.按时提交资料:事务所应于检查组抽取报告的现场,将全部检查资料(含《2026年执业质量检查资料清单》要求的全部纸质和电子版材料))一并提交。如存在电子底稿,须一并提交并附书面说明,列明电子底稿包含的主要内容。同时,事务所须提供《检查承诺书》,承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严格检查纪律:事务所不能在现场提供被抽中报告的检查资料和底稿的,须书面说明原因,检查组须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省注协,不得当场补抽或更换报告。无法当日现场提供审计工作底稿的,将被认定为无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组对隔天送检的资料一律不再接收。
  3.积极配合问询:事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检查组的联络工作;妥善安排股东(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相关人员配合检查;相关人员应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准时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及时进行意见反馈。对于拒绝、阻挠检查工作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及时报送回执: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在收到本检查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送达回证》报送至所在市注协,省直事务所直接报送省注协。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注协监管科
  联系电话:025-83633937、83633940。
  附件:
  1.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名单
  2.2026年执业质量检查资料清单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6年8月20日
相关附件:
1.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名单.pdf    
2.2026年执业质量检查资料清单.pdf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