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一《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中特定标注出来的那些”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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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 属于9%税率 |
属于 |
不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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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植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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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 |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等粮食复制品以及玉米胚芽 |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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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蔬菜 |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为容器,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各种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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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烟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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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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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茶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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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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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园艺植物 |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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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药用植物 |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干姜、姜黄 |
中成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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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油料植物 |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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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纤维植物 |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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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糖料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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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林业产品 |
盐水竹笋 |
锯材、竹笋罐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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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植物 |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植物类农产品的下脚料等 |
豆制品(如豆腐、豆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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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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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产品 |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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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畜牧产品 |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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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物皮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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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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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动物毛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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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净毛、洗净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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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动物及其他动物组织 |
动物骨、动物骨粒、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
燕窝、干鱼翅、动物排泄物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