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税一稽罚﹝2025﹞125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吴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61,032.19
处罚日期:2025-11-26
发布日期:2025-12-02
违法事实: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工资、薪金所得
你单位2022年1月至12月在“业务支出-办公费用”中列支退休返聘人员丁某珍工资薪金8724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应付工资-一般人员工资”中列支发放给员工邱某兴、沈某莉、吴某荣的房改补贴,合计17820元,未并入当期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中列支员工家庭财产保险7300元,员工人身保险10520元,未并入当期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住房周转金-新职工住房补贴”中列支发放给员工孙某娟的住房补贴46384元,未并入当期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业务支出-福利费”列支员工就餐补贴156850元,未并入当期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业务支出-差旅费”中列支差旅费补贴537840元,未并入当期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2023年1月至12月在“业务支出-办公费用”在列支退休返聘员工丁某珍工资薪金11163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应付工资-一般人员工资”中列支发放给员工邱某兴、沈某莉、吴某荣房改补贴,合计17820元,未并入当期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列支员工家庭财产保险6935元,员工人身保险9994元,在“业务支出-差旅费”中列支员工旅游费用149400元,未并入当期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住房周转金-新职工住房补贴”中列支发放给员工孙某娟的住房补贴50206元,发放员工邱某兴的住房补贴21450元,发放给员工沈某莉的住房补贴21450元,合计93106元,未并入当期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业务支出-福利费”中列支员工就餐补贴153800元,未并入当期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业务支出-差旅费”中列支员工差旅费补贴568620元,未并入当期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2024年1月至12月在“管理费用-办公费用”中列支退休返聘员工丁某珍工资薪金100595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应付工资-一般人员工资”中列支发放给员工邱某兴、沈某莉、吴某荣的房改补贴,合计17820元,未并入当期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管理费用-办公费用”中列支员工家庭财产保险6862元,员工人身保险9994元,在“管理费用-差旅费”中列支员工旅游费用28688元,未并入当期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住房周转金-新职工住房补贴”中列支发放给员工孙某娟、邱某兴、沈某莉的住房补贴52585元,合计157755元,未并入当期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业务支出-福利费”中列支员工就餐补贴145050元,未并入当期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管理费用-差旅费”中列支差旅费补贴479800元,未并入当期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231124.38元,其中2022年68155.80元,2023年84899.02元,2024年78069.56元。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2022年1月至2024年1(注:原文缺失)
违法行为类型:吴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322064.3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61032.19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