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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两个物流公司被查、负责人判刑十年
发布时间:2026-07-29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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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南城县腾邦物流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在国家税务总局驻西安稽查局的指导下,根据公安部门移交的线索,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南城县腾邦物流有限公司、南城县国邦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桑国勇、杨清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经查,桑国勇、杨清勇控制南城县腾邦物流有限公司、南城国邦物流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61份,涉及金额2.01亿元。

2024年5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将南城县腾邦物流有限公司、南城县国邦物流有限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认定为虚开。2024年11月,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南城县腾邦物流有限公司、南城县国邦物流有限公司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罚金35万元、12万元;桑国勇、杨清勇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25年,税务部门对下游受票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虚构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发票违法行为,全力营造公平公正、法治规范的税收营商环境。

“纸上运输”背后的亿元虚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在国家税务总局驻西安稽查局指导下,根据公安部门移交的线索,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南城县腾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物流”)、南城县国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邦物流”)及其实际控制人桑国勇、杨清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查,桑国勇、杨清勇实际控制腾邦物流、国邦物流,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签订虚假运输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61份,涉及金额2.01亿元。2024年11月,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腾邦物流、国邦物流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罚金35万元、12万元;桑国勇、杨清勇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25年,税务部门对下游受票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

一址两企藏猫腻 成本异常露马脚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接到公安部门移送的线索,反映腾邦物流、国邦物流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

检查人员利用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两户企业注册地址完全一致、法定代表人之间存在同乡关系,存在共同股东桑国勇。更可疑的是,两户企业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中购买轮胎金额是购买柴油金额的2.5倍以上,严重背离物流行业规律。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检查人员依法前往两户企业所在地开展实地核查,发现两户企业实际办公场所也完全一致,为共同租用的一间非临街居民自建房,面积50平方左右,4名员工、4台电脑、2台打印机,办公条件极为简陋。可就是这么个小地方,却产出了两亿多的物流运输收入,明显违背基本经营逻辑。

基于这些疑点,检查人员初步判定两户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案情重大复杂,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立即联合当地公安部门组建专案组,全面展开调查。

虚构“纸上运输”制造“三流”假象

专案组依法调取腾邦物流、国邦物流两户企业银行账户,发现资金快进快出的异常。为分析涉案资金流向,专案组依法调取下游受票企业银行账户及相关个人银行账户流水,发现下游受票企业将“货款”汇入腾邦物流、国邦物流银行账户后,资金在当日或次日就被拆分,扣除4%-7.5%的金额后,转入腾邦物流、国邦物流员工个人或其他相关个人银行账户,最终回流至下游受票企业实际控制人或相关涉案个人银行账户,形成完整的资金回流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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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专案组立即向下游受票金额较大的企业全面延伸取证,针对受票企业跨省分布、地域分散、数量较多的核查难点,专案组分头行动,奔赴各地跨省取证。

专案组在全国五个省市逐户走访十余家受票企业,通过调取财务资料、运输单据、经营台账,并约谈相关负责人,查明受票企业与两家物流公司之间未发生真实运输业务,相关发票均为虚开,并且受票企业已将这些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违法难逃制裁 虚开犯罪终获刑

在掌握了完整证据链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下,专案组最终查实,桑国勇、杨清勇控制腾邦物流、国邦物流,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虚构运输合同,并约定收取4%-7.5%不等的“开票费”,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61份,涉及金额2.01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相关违法事实,202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腾邦物流、国邦物流开具的21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11月,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腾邦物流、国邦物流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罚金35万元、12万元;桑国勇、杨清勇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25年,税务部门对下游受票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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