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案例前置
? 结论先行:绝对不可以
?? 底层逻辑:关键卡在「不一致」三个字
投资方在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通俗类比,一秒看懂
?? 深度答疑:为什么不能自己任选一套政策?
1. 调表权是被动义务,不是主观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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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场景 |
是否需要调整被投资方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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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已有同类业务会计政策,且双方政策口径不同 |
? 必须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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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无对应业务、无配套会计政策 |
? 禁止调整 |
2. 两种会计方案无优劣之分,无权跨界评判
3. 防范财报利润操纵空间
?? 举一反三:通用会计原则,不止局限于保险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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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方特殊非标业务 |
投资方是否涉及该业务 |
能否调整对方会计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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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金融变动计量 |
否 |
? 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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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 |
否 |
? 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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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确认 |
否 |
? 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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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资产公允价值后续计量 |
否 |
? 不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