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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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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6-22
202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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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服务业“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发改规〔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06-10   
 

各市、州、县发改委(局):

为加强和规范服务业“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湖北省服务业“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服务业“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6月10日

 

 

附件

 

湖北省服务业“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的决策部署,引导服务业企业开展产品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经营管理创新,打造“荆新服务"品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业“专精特新"企业,是指深耕于产业体系重要环节、专业积淀深厚、管理精细高效、服务特色突出、创新适应性强的服务业企业;服务业“单项冠军"企业,是指已获得服务业“专精特新"企业称号,主营业务收入在细分领域全省第一且具有显著优势的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服务业“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公开、自愿原则,坚持专精特新发展导向,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四条 省发改委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服务业“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工作,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组织开展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培育、初审和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为在湖北省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包括合伙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主营业务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十二大门类及其细分领域。

(一)申报服务业“专精特新"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连续从事主营业务3年(含)以上;

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3.上年度年利润额不得为负;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5.上年度在职员工不得少于50人。

(二)申报服务业“单项冠军"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获得服务业“专精特新"企业称号;

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细分领域位居全省第一,且超过第二名30%以上;

3.上年度服务(产品)市场占有率在细分领域位居全省第一。

申报企业在申报期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服务(产品)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3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或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六条 服务业“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申报程序如下:

(一)省发改委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印发年度申报认定工作通知,明确重点行业领域和申报要求等。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湖北省服务业“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申报书》(样本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县(市、区)发改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年度申报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向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部门推荐。

(四)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部门汇总各县(市、区)发改部门推荐材料,择优拟定推荐名单,正式行文报省发改委。

第三章 认 定

第七条 评价指标由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能力、社会贡献等五个一级指标构成。

(一)专业化指标:主要评价企业的行业地位、市场拓展能力和成长潜力,重点关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细分领域市场份额、业务资质和人才配置等情况。

(二)精细化指标:主要评价企业的管理水平、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能力,重点关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利润水平、资产收益率、数字化转型程度和品牌影响力等情况。

(三)特色化指标:主要评价企业的行业引领力、服务(产品)独特性和在产业链中的稳链、补链、强链能力,重点关注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典型服务案例、获得重要奖项、承担重大项目、境外服务收入、产业链带动和辐射能力等情况。

(四)创新能力指标:主要评价企业的产品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经营管理创新能力,重点关注企业研发机构及研发团队建设、研发费用占比、专利产出、产业跨界融合、服务(产品)出海、管理制度创新、企业文化建设等情况。

(五)社会贡献指标:主要评价企业对社会发展的综合贡献,重点关注企业的纳税总额、吸纳就业人数、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按照上述指标体系,省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服务业各行业细分领域和业态差异,科学设置指标权重,实施“一类一策"差异化评价。

第八条 省发改委坚持系统、全面、科学、差异化的评价原则,组织开展评审认定工作。

(一)省发改委按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评审认定工作,会同第三方机构根据年度申报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对照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制定年度评分细则。

(二)第三方评审机构按照年度评分细则,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出具评审意见。

(三)省发改委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拟定初步认定名单,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省发改委参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拟定公示名单,在省发改委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发改委组织核查。

(五)经核查,异议属实的,取消相关企业认定称号。公示无异议或核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发改委发文认定为湖北省服务业“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并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公布。

第九条 认定为服务业“单项冠军"企业的,不再保留服务业“专精特新"企业称号。

第四章 服 务

第十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建立优质企业发现储备机制,常态化发现潜在优质企业,建立服务业“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储备库,并加强宣传培训,指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负责支持认定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融资信用平台及担保、投资机构提供专项服务。探索推广“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负责支持认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畅通认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对取得突破性成果、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的紧缺人才按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第十三条 省发改委负责支持认定企业积极融入全省产业生态,编制认定企业和典型服务案例名录,搭建全省产业生态合作渠道。支持认定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承担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

第十四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建立认定企业包保服务机制,统筹运用财税、金融、科技、产业、人才等政策,加强用地、用能、用数等要素保障。深化政企常态化沟通,建立企业诉求收集、转办、跟踪、反馈闭环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诉求,对涉及行业性、制度性等需要省级以上层面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发改委协调解决。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省发改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服务业“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申报、认定、复核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认定称号自认定文件下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当年,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复核。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的企业,取消其相应称号。

第十七条 认定企业应定期(每年3月底前)向省发改委报送年度生产经营状况(样表见附件2),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如并购、重组等),应在3个月内向省发改委报送变更事项;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当年起取消其相应称号;需要重新申请称号认定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未按要求报送年度生产经营状况报表的企业,取消其申请复核资格。

服务业“专精特新"或“单项冠军"企业更名的,由省发改委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文件,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 申请复核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填报《湖北省服务业“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复核申报书》(样表见附件3),并逐级上报至省发改委,省发改委按程序组织第三方机构复核。通过复核的企业,有效期延长3年;复核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取消其相应称号。

复核后不符合服务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条件,但仍符合服务业“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同步认定为服务业“专精特新"企业。

第十九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完善风险监测与处置机制,加强对认定企业的风险监测,对发现的重大风险应及时上报省发改委。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发现认定企业存在相关问题,可向省发改委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省发改委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及时调查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说明情况或经核查举报内容属实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整改或取消其相应称号。

第二十条 已认定的服务业“专精特新"或“单项冠军"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相应称号:

(一)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

(二)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服务(产品)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情形。

被撤销相应称号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能再次申报。对撤销称号后完成信用修复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以及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要求完成整改并获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二十一条 相关公职人员、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应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保密义务,与申报企业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对违反相关纪律和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0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1:湖北省服务业“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申报书

附件2:湖北省服务业“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表

附件3:湖北省服务业“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复核申报表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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