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1、给在职职工的安家费是否交个税?
2、我是电商主体,到26年5月营业额累计超500万了,几月升一般纳税人?自己能否选择从6月1日为一般纳税人?
3、老师,请问集团公司开给子公司的统筹费发票(实际上是人员工资的分摊),子公司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
问题1:
给在职职工的安家费是否交个税?
答复:
是的,普通企业自行发放的(新入职、异地调动、人才引进、租房安家补贴)等,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凡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企业自行以“安家费” 名义发放给在职在岗职工的补助,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单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比如:
· 新员工入职安家补贴、租房安家费;
· 公司内部异地调动发放安家补助;
· 企业自主发放博士/ 高端人才安家费(无省级以上专项免税文件);
· 按月固定发放安家补贴、住房补助。
注意: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极少数特定情况):
性质判定:仅限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或职工,且必须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如国务院、财政部等发文)发放的安家费。
参考: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安家费则是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领取的退职安家补助费。
3、广西税务局答复:
咨询内容:
省属高校的人才引进,如果一次性发放安家费10万元,想咨询一下,这部分费用会如何扣税?如果不是一次性发放,而是均摊到月薪,每月一万,那么这种办法是否按照每月工资的个税来缴纳?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目前有效的规定为《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发〔1978〕104号)第九条: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个人取得的此规定以外的安家费收入,应按规定在发放时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发放的次月由扣缴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个人当年未使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的,可选择就该笔安家费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问题2:
我是电商主体,到26年5月营业额累计超500万了,几月升一般纳税人?自己能否选择从6月1日为一般纳税人?
答复:
你是2026 年 5 月连续 12 个月滚动销售额累计突破 500 万:强制生效月份:2026 年 5 月 1 日,不能自选 6 月 1 日生效;办理登记时限:2026 年 6 月申报期内完成一般纳税人登记;2026 年起彻底取消 “当月 / 次月生效自选” 规则,超标一律超标当月 1 日自动生效一般计税,无缓冲期。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 年第 2 号第六条第一款: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标准的当期 1 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销售额超标,自超过标准当期起按一般计税计税(2026.1.1 起执行)。
问题3:
老师,请问集团公司开给子公司的统筹费发票(实际上是人员工资的分摊),子公司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
有风险的。集团单纯以**“统筹费 / 管理费”** 名义打包分摊人员成本,无对应服务协议、无分摊依据、无定价逻辑,属于国税发〔2008〕86 号文件第四条明确:母公司提取管理费,子公司支付的管理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哪怕开了发票,税务机关会纳税调增。
注意:
集团统一聘用、发放薪酬、派驻人员为子公司提供经营服务,按人力资源/ 管理服务费处理,满足全部条件即可扣除:母公司提供真实受益服务→签服务 / 分摊协议→公允定价→集团开票、确认收入缴税→子公司凭发票 + 全套佐证税前扣除。
子公司需归档整套资料:
1)服务分摊协议;2)每月分摊计算明细表(列明每人工资、社保、分摊比例、分摊金额);3)集团发放工资银行流水、工资表、个税申报记录;4)人员派驻通知、考勤 / 工作记录;5)发票、银行付款回单。
无法提供配套材料,仅一张发票不能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