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无车承运人进项抵扣
文/李娟
物流行业进项不足是不少平台长期困扰的难题,很多网络货运企业会通过成品油、通行费抵扣缓解税负压力。但实际运营里,不少企业因操作细节不合规,出现进项转出、额外承担税费的情况。结合现行政策,笔者尝试梳理主体划分、抵扣要求以及留存资料的相关要点,供财务、经营者参考。
一、货运中介不得享受
现行政策里,油费、通行费专项抵扣规则,仅针对承担运输责任的无车承运人,而对仅提供货源、司机撮合对接服务,不承担运输风险、不负责货损赔付的纯信息中介不能享受油费、通行费专项抵扣相关政策。其仅收取信息服务费,业务按照6% 经纪代理服务计税。
二、成品油抵扣硬性条件
成品油想要顺利抵扣,需要同时满足自行采购、交付实际使用、匹配对应运单三个要求,行业内几种常见操作容易出现不合规问题:
1、司机先行垫付油费,后续凭发票回无车承运人处报销,不属于自行采购范畴,相关进项无法抵扣;
2、直接用油卡抵扣应付运费,将油卡当作现金结算,未真正用于运输作业,对应进项会判定为无效;
3、油品消耗无匹配运单支撑,车辆油耗明显超出行业合理区间,容易引发税务风险,不予抵扣。
在此,笔者建议无车承运人本地留档:货运运单、与司机委托运输协议、油卡对公采购流水、油卡领用签收台账、车辆GPS 行驶轨迹、加油明细、司机运费结算单。各类资料相互佐证,证明油品真实用于平台运输订单。
三、ETC 通行费抵扣值得留意的两处细节
1、ETC 账户归属有要求
司机个人名下ETC 开具的通行费发票,进项不能抵扣;只有无车承运人对公办理的企业ETC 账户开具的征税电子发票,才符合抵扣条件。
2、通行记录需和运单匹配
通行费、对应车牌、运输起止地点、电子运单需要一一对应,尽量避免跨订单、跨车辆分摊混用通行成本,每一笔过路费都要有对应的运输业务作为支撑。
小结:
网络货运平台处理油费、通行费抵扣,核心在于真实业务支撑与完整资料链条。先明确自身属于承运主体而非单纯中介,燃油、ETC 均由企业对公采购并交付运力实际使用,同时保证油耗、通行记录、运单、车辆轨迹数据相互匹配,完整归档留存业务资料,才能稳妥享受进项抵扣,减少涉税隐患。
政策链接1: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政策链接2:
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