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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涨知识】出口退税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2026-06-24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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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出口退税方面出台了两篇非常重要的政策,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和前文相比,部分内容出现了较大的变化,申税小微整理了最近大家在实务中咨询频次较高的几个热点问题,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Q

外贸公司日常业务中涉及的单证备案非常多,以前我们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保存期为5年,现在政策有变化么?

A

有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六章第45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纳税人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十年。”

Q

我公司出口机械设备,有时境外客户会因为质检参数不符合要求,将货物退运,我们需要在税务部门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办理通关手续,以前必须要线下来开具,现在能线上申请么?

A

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就能进入申请页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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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后可能无法及时收汇,小部分业务可能要三四年之后才能收汇。请问会对申报出口退税有什么影响么?

A

自2026年1月1日起,收汇时限有新要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九条第一项第四目规定,“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和征税,消费税退(免)税、免税和征税。” 

(1)纳税人报关出口的货物(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 

纳税人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2)纳税人非报关出口的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 

(3)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 

(4)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纳税人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次月起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入成本。 

本目第(1)至(3)点所述出口货物未在上述规定的36个月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 

本目第(1)至(4)点所述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日期、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的36个月,按自然天数计算。”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日期、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的36个月,按自然天数计算。

Q

我打算成立一家新的外贸企业,并且打算申请出口退税,出口退(免)税备案环节有何调整?

A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将原有规定中出口退(免)税备案、特定业务备案(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免税品经营企业备案、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5张备案表单简并整合为1张通用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实现备案事项“一表通办”,归集研发机构等8类特定主体备案时需要提供的附送资料,形成1张《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实现附送资料“一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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