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综合
1255n8lvdw6yn,xbrnnfqa76bj
【划重点】出口应征税报关单用途确认全攻略来啦!
发布时间:2026-06-24   来源:上海税务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财务小白

申税小微,我公司有出口应征税业务,系统一直提示要先做报关单用途确认才能申报增值税,这个功能具体怎么操作?

 

申税小微

为便于纳税人准确、规范办理申报,电子税务局设置了【出口应征税报关单用途确认】模块,要求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前完成报关单用途确认。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图片

Step1

电子税务局功能路径

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出口应征税管理】→【出口应征税报关单用途确认】进入模块

图片

先进入【报关单勾选】标签页,系统会自动展示当前属期待确认用途的全部报关单,【报关单状态】默认选择“待确认”,出口日期默认为当前税款所属期。

图片

Step2

报关单用途确认操作

(一)判断是否当期申报

需确认每张报关单“是否当期申报未开票收入”。选择“是”时,对应未开票收入应按规定填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果所有报关单均需申报,直接点击 【一键确认】 即可一次性全部确认,如部分需申报,则可以点击【批量用途确认】来部分确认。

图片
图片

我们的报关单比较多,但有些已经开过发票了,不需要在本期申报未开票收入,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对当期不需要申报未开票收入的报关单,在“是否当期申报”列选择“否”,系统会弹出当期不申报未开票收入原因填列界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原因。

 

图片

我们还有几笔是进料加工的,界面上多了一个“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栏,这个怎么填?

对于监管方式为“进料XX”的报关单,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有关规定,在对应栏次填报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图片
图片

Step3

批量导入与导出

我们的报关单数量比较多,有没有批量处理的方式?

点击【下载导入模板】获取模板,在其中填写当期不申报未开票收入原因等信息;涉及“已开具发票”的,需据实填写发票信息。完成填写后点击【导入】按钮导入。导入结果可在【导入信息查询】标签页查看,点击【查看详细信息】可查看导入失败原因。

 

图片
图片
图片

Step4

统计确认

所有报关单确认完毕后,进入【统计确认】标签页,点击【统计确认】按钮,系统将自动生成《出口应征税报关单用途确认统计表》,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统计】,即完成全部操作。

图片
图片

如果操作过程中发现确认错了,还能改吗?

对当期不需要申报未开票收入的报关单,在“是否当期申报”列选择“否”,系统会弹出当期不申报未开票收入原因填列界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原因。

 

图片

我们有一张实际已取得的报关单,但在模块里没显示,还需要申报吗?

需要申报。出口应征税报关单用途确认模块显示的报关单仅供参考,若纳税人已取得该报关单但模块未显示,仍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规据实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销售额。另外,如当期存在改单或撤单情形,统计确认界面与勾选界面的数量和金额可能不一致,差额应与改单或撤单的原单金额一致。

财务小白

我明白了,谢谢!

 

申税小微

不客气,总结一下就是要分清是否当期申报、分清不申报原因、分清特殊情形。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