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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收入确认确认时间口径!
发布时间:2026-06-22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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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视频号:文字版↓

问:苏哥,我朋友是电商平台的财务,最近他遇到了一个问题,就是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的确认时间是以消费者在平台上收获的时间为准,还是以平台出具结算单的时间来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公告对收入确认时间作出基本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具体执行中,电商类平台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实际,按照上述两种口径之一进行处理:

一是以消费者在平台上确认收货的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间;

二是以平台出具结算单的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间。

但是,平台企业应当明确本平台具体的收入确认口径,不得随意变更,并按既定确认时间报送收入信息。

政策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

二、涉税信息的报送内容

.....

(三)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

 

学习理解↓

01

【抖音平台流程】

图片

 

 

图片

 

02

【以下仅仅是个人理解】

 

以消费者在平台上确认收货的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间——是否属于“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情形?

 

以平台出具结算单的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间——是否属于“收讫销售款项”情形?

 

03

增值税法实施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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