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
交易所会计监管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典型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中注协审计风险提示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全文废止
2026-06-22
2026-06-22
90lmhdkv3btv,r2zzpf4pf7fu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8〕137号  发布时间:2008-04-24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保证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存款准备金管理

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部门在“21129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算村镇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核算村镇银行划来的财政存款。

二、存贷款利率管理

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四类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

三、支付清算管理

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村镇银行的支付系统行别代码为“320”,行别类型为“其他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需要使用人民币票据凭证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统一制版、印制。票据凭证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组织订货和管理,结算凭证由村镇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和管理。村镇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需要使用汇票专用章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006]54号)的相关规定,确定汇票专用章式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备案。刻制汇票专用章时,应选择经公安机关批准、具有承制公章资格的印章经营单位刻制。本票专用章的格式、内容和刻制按照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的规定办理。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和汇票专用章比照村镇银行管理。

四、会计管理

四类机构的会计科目设置不需要审批。村镇银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2004]72号)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报送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和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等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

五、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

四类机构应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向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送监管报表,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相关资料。受目前金融统计数据通讯传输条件的限制,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现阶段暂以传真方式逐级将四类机构相关数据按季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六、征信管理

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四类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并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七、现金管理

四类机构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四类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要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票据兑付等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在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同时,应当留存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四类机构应当按照我国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八、风险监管

四类机构要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积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加强内控风险管理,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和相关制度规定,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施审慎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密切协作配合,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鼓励、引导和督促四类机构以面向农村、服务“三农”为目的,扎扎实实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在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水平的基础上,立足地方实际,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努力为“三农”经济提供低成本、便捷、实惠的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和各级银监局联合将本通知及本通知所列相关文件转发至相关单位。各地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