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8年度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收到哈尔滨市香坊区税务局下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香税通[2018]10010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9]779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要求公司收到通知书 3 日内,补缴 2016 年企业所得税 117,521,980.38 元、 滞纳金 27,500,143.41 元;补缴 2017 年企业所得税 142,599,024.67 元、滞纳金 18,395,274.10 元。
公司于 9 月 28 日收到哈尔滨市香坊区税务局下达的《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哈香税保冻[2018]10001 号),决定从 2018 年 9 月 28 日起冻结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垦分行营业室的存款玖亿(900,000,000.00)元,要求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2021年度公告
2018 年9 月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因公司非职工承包农业分公司耕地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一事,公司认为,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农垦企业非职工承包耕地仍在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内,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应补缴2016 年和 2017 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此意见,公司已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反馈。目前,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已经调整为国家税务局哈尔滨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摘自《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2021年4月28日)

三、2026年公告

四、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779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国税发[2009]1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国有农场作为法人单位,将所拥有的土地发包给农场职工经营,农场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成为家庭承包户,属于农场内部非法人组织。农场对家庭承包户实施农业生产经营和企业行政的统一管理,统一为农场职工上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农业保险费;家庭承包户按内部合同规定承包,就其农、林、牧、渔业生产取得的收入,以土地承包费名义向农场上缴。
上述承包形式属于农场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