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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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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外的成本所得税可以税前列支吗?
发布时间:2026-06-24   来源:彭怀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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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外的成本所得税可以税前列支吗?

解答:

 

红线外的成本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列支。

一、红线外开发成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总规则

(一)基础法定扣除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有关支出”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合理支出”指符合经营常规、必要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明确资本性支出不得当期一次性扣除,需计入资产成本分期扣除。

3.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心文件):文件定义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仅限项目用地红线内建设支出,红线外配套不适用该科目直接列支规则国家税务总局。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所有税前扣除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完整税前扣除凭证,无合规凭证的红线外支出一律不得税前列支。

(二)扣除的判定三要件(缺一不可)

1.支出真实发生:具备合同、银行付款流水、竣工结算资料、合规发票;

2.与房产销售收入直接相关:支出为项目开发、房屋销售的必要配套条件;

3.支出具备商业合理性:造价、规模与项目销售体量匹配,无超标准无关投入。

 

二、分场景红线外支出所得税扣除

(一)场景1:政府法定强制要求建设的红线外配套支出(可全额计入开发计税成本扣除)

1.判定佐证资料(需全部留存备查)

(1)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面约定红线外建设义务;

(2)政府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正式文件、会议纪要,明确拿地前置条件为红线外道路、绿化、管网、公园等公共设施建设;

(3)配套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或公用事业单位的移交协议、移交验收单据。

2.税务处理规则

(1)该类支出属于取得土地、开发房产的直接配套资本性成本,不属于国税发〔2009〕31号界定的红线内公共配套,但满足税法第八条关联性要求;

(2)全额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随商品房销售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分期税前扣除,不适用广告费限额扣除规则;

(3)无政府书面强制约束、仅口头要求的红线外支出,不得按本场景口径扣除。

(二)场景2:企业自主自愿投资建设红线外设施(分两类差异化处理,严禁直接全部归入广宣费)

子场景1:设施产权归开发企业自持使用(景观、展示园区、配套道路等)

(1)处理方式:全部建造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折旧额分期税前扣除;

(2)限制条件:不得一次性计入开发成本、不得计入广告费。

子场景2:纯营销宣传用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仅用于楼盘引流宣传。

(1)可归入广告费的范围:仅设施外立面项目LOGO、宣传展板、短期装饰改造等少量营销类支出;

(2)土建、管网、硬质绿化等主体建造成本:属于资本性配套投入,不得计入广告费;

(3)2026年度广宣费扣除限额,一般房地产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以内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三)场景3:与本项目无关联的红线外支出

企业为其他地块、无关区域单独建设的道路、绿化、公园,无任何资料证明与本楼盘销售收入相关,全部支出做纳税调增,不得在本项目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前述支出满足公益捐赠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等规定,按照公益捐赠支出规定进行扣除。

 

三、通用备查资料清单

1.业务类:土地出让合同、政府正式文件/会议纪要、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报告、资产移交证明;

2.资金凭证类:全额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回单;

3.佐证关联类:楼盘宣传资料、销售定价说明、测绘红线图(区分项目内外边界);

4.资产核算类:固定资产折旧表、开发成本结转明细表。

 

四、税务风险提示

1.直接将红线外政府强制配套计入“公共配套设施费”:税务机关可依据国税发〔2009〕31号调整计税成本,追溯补税并加收滞纳金;

2.大额红线外土建成本全额列支广告费:无政策依据,全额或超额纳税调增;

3.缺少政府书面强制文件、无合规发票的红线外支出:直接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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