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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的理解与探讨
发布时间:2026-06-22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作者:李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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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6年全面施行的新《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核心原则是:一项交易本身不产生增值税销项税,即使它为经营活动且带来了经济利益,它相关进项税也不得抵扣。 这是为了维持增值税“征扣一致”的链条完整性。

界定三步法

判断是否属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是否属于应税交易? 依据《增值税法》第三至五条判断。如果是销售货物、服务等应税或视同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可以抵扣。如果不是,进入下一步判断。

第二步:是否属于法定例外? 根据《增值税法》第六条,若属于员工为雇主服务、行政收费、征收补偿、存款利息这四种特定情形,进项可以抵扣。如果不是,进入最后判断。

第三步:核心判断 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不得抵扣:①属于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②取得了经济利益(货币或非货币)。缺一不可。

典型争议场景

非上市股权转让:属于经营活动并取得经济利益,不征增值税。因此,为此支付评估费、律师费等专票,进项不得抵扣。

合同违约金:若合同未履行,收到的违约赔偿金属于非应税收入,为此追讨产生的律师费等,进项不得抵扣。

政府补助/保险赔款:若用赔款购进固定资产专用于应税项目,进项可以抵扣(购进行为本身与应税活动挂钩)。

实务处理

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进项税额全额转出,计入成本。

兼用于应税与不得抵扣项目: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值≤500万):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

货物、服务等:需按公式(不得抵扣进项 = 当期无法划分进项 × 不得抵扣收入 ÷ 当期全部收入)计算转出。

提示:

“经营活动”定义在新法中尚存争议(如是否包括投资活动),实操中建议留存好业务凭证,证明购进与具体应税项目的关联,必要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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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探讨】“可以抵扣的非应税交易”

有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相应地,必然存在“可以抵扣的非应税交易”。

根据2026年起施行的《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可以抵扣的非应税交易”这一表述并不准确。准确的理解应是:用于非应税交易的进项税额,原则上不得抵扣,但特定情形除外。

1. 核心概念:何为“非应税交易”?

“非应税交易”指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两类:

法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交易:如员工为雇主提供的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因征收征用取得的补偿、存款利息收入等。

其他非应税经营活动:在上述法定情形之外,发生的不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应税交易,并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例如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等。

2. 一般规则:用于非应税交易,进项不得抵扣

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若用于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非应税交易,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条件一:该交易属于非应税的有偿经营活动。

条件二:该交易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法定不征税情形。

3. 例外情形:哪些“非应税交易”可以抵扣?

以下情况虽属广义非应税交易,但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法定不征税项目:用于《增值税法》第六条明确不征税项目的进项税,可以正常抵扣。(条例第22条)

特定资产重组:符合条件的资产重组(如合并、分立)涉及的资产转让,不征税且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其他有明确规定的情形:需依据后续财税部门的具体规定。

4. 混合用途的特殊处理

当购进的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同时用于应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项目时:

原值≤500万元: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原值>500万元:购进时可先全额抵扣,再根据使用期间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比例,逐年计算并转出不得抵扣的部分。

5. 实务操作建议

严格区分: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购进,确保合规。

凭证管理: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抵扣的前提。

混合用途核算:对价值超过500万元的长期资产,需建立台账,准确记录其用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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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延伸探讨】

法定不征税项目:用于《增值税法》第六条明确不征税项目的进项税,可以正常抵扣。

《增值税法》第六条明确不征税项目是:1.员工为雇主提供的服务;2.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因征收征用取得的补偿;4.存款利息收入。

这些项目虽然可以正常抵扣。但是细想一下,以上第1/2/4项不征税项目,它们压根就不可能有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视乎是画饼充饥、望梅解渴的。至于第3项,因征收征用取得的补偿,如果征收、征用对象是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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