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81whafqv581w,1hbozx7fwa7ix,1halpof96sfc7,vwcns6ov7ovo
典型骗税案:以进料加工模式通过抬高美容美容棒配件之一马达(含金银占比小于80% )价值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
发布时间:2026-06-24   来源:明哥说税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6-06-16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皖06刑终56号

原公诉机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1978年6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中专文化程度,深圳市某某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某某村,住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小区。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4年3月2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某某,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于2025年5月15日作出(2024)皖0602刑初2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现东、检察官助理朱苏鸣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郭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另处)、吴某某(另处)等人以进料加工模式通过抬高美容按摩棒(以下简称美容棒)配件之一马达价值的方式,使美容棒中由金、银组成的合金T头在原材料成本占比不超过80%,利用以贵金属为部分原材料且贵金属在产品原材料成本占比不超过80%可享受国家出口退税的政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具体如下:

2020年7月,深圳市某某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与淮北某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某、香港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等人合作,由梁某某和陈某某联系马达供货商廖某某(另处),吴某某委托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某某公司)以进料加工模式从某某公司代理进口保税料件马达,某某公司从梁某某指定的惠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大万公司)、陈某某指定的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精密吉华分公司)等公司采购合金T头等配件后组装成产品美容棒再委托安徽某某公司出口至香港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宏公司)、新加坡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士顿公司)、香港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昇公司)。吴某某为梁某某等人开设户名为某某公司银行账户,并将授权U盾交给梁某某等人,账户需要转账时由梁某某等人操作授权U盾授权。期间,梁某某安排其表弟张锦辉接收、核对合金T头、监督美容棒的组装、美容棒的发货、支付运费等工作。马达款循环使用,资金流向为:安徽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马达款,某某公司收到马达款后遂即将款项支付金士顿公司或日昇公司,金士顿公司、日昇公司收到款项后遂即转给安徽某某公司

经安徽世诚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某某公司委托安徽某某公司代理出口至境外公司共计76批113097个美容棒,申报退税金共计人民币17279760.74元。其中,梁某某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委托某某公司生产41批60300个美容棒,申报退税金共计人民币9237765.38元,支出出口代理费、加工费等费用人民币3687180.89元。

另查明,2024年3月20日梁某某被抓获。截至2025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已暂扣安徽某某公司退税金额人民币31627552.94元。

装在美容棒的马达加工贸易手册载明参数为:输出功率小于0.5W,直径13mm,机座尺寸50mm,品牌JLK牌,型号B502102-001。

装在皮肤清洁器的马达在加工贸易手册载明参数为:输出功率0.35W,尺寸18mm*6mm,品牌无品牌,型号ZY06B-030035-B24。某某公司2021年5月生产皮肤清洁器的电路板、马达从国内采购,运至境外后价格抬高为电路板95美元(折合人民币约610元)、马达25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60元)经淮北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电路板市场价为人民币20元,马达市场价为人民币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梁某某出生于1978年6月29日,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抓获经过:在逃人员梁某某于2024年3月20日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红锦路6089号振业城5-11栋2单元1106室被抓获,后民警将其传唤至龙岗分局六约派出所。

3)前科情况证明:梁某某经查无违法犯罪记录。

4)芦杰提供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23页:某某开票明细3页;T头到货明细(梁)1页;新产品大万美容铲1页;T头到货明细(陈)1页;包材付款明细1页;导电管付款明细1页;马达进货明细1页;马达费用对账单4页;费用汇总5页;收支明细2页;梁总退税明细1页;陈小姐退税明细1页;阿源退税明细1页。梁某某委托某某公司加工美容棒及支出费用情况。

5)张锦辉提供微信名片、微信转账记录:梁某某微信名片,梁某某向张锦辉微信转账情况。

6)银行流水:某某公司注册证明书及银行交易流水、安徽某某公司银行交易流水、金士顿公司银行交易流水、某某公司银行交易流水、惠州大万公司银行交易流水。

7)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2月9日公布《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为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有效控制政策风险,现将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其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本通知附件所列原材料的,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是指本通知附件所列该原材料对应的商品编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材料和商品编码为银,71069190;金,71081200等。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齐涛提供银行流水;李奎源提交龙岗分局经侦大队答复意见、质押借料协议书、金属原料借用合同。

9)税务稽查局提供相关材料:涉税犯罪案件移送通知书、调查报告。电路板生产环节取证材料;马达生产环节取证材料;马达及电路板运输环节取证材料;马达及电路板代理进口及出口退税环节取证材料;马达及电路板价格认定取证材料;出口退税款流向材料;某某公司与安徽某某公司签订的马达及电路板代理进口协议,皮肤清洁器代理出口协议;安徽某某公司因某某公司皮肤清洁器业务申请退税明细;安徽某某公司因某某公司业务出口结汇收汇明细含相关单据。某某公司在生产皮肤清洁器时通过抬高马达和电路板价格调节贵金属成本占比情况。

10)合肥税务稽查局提供相关材料:安徽某某公司售货确认书,进料加工收款明细,安徽某某公司相关申报表、加工贸易相关材料、国内销售合同;安徽某某公司与安徽海聚玖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聚玖力公司)国内购销合同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相关单据,与某某公司国内购销合同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相关单据,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安徽某某公司委托加工付款及出口收汇明细表。

11)香港情报交换材料及新加坡情报交换材料、金士顿公司的税务代理启源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信息:涉案公司相关情况。国内生产的马达及电路板销售到香港而后通过进口的方式进口到中国大陆的相关信息;美容仪产品销售渠道新加坡方面提供的相关材料。金士顿公司采购的货物并未进入新加坡境内,在新加坡境内没有申报和缴纳进口关税

12)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出具情况说明:截至2025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已暂扣安徽某某公司退税金额人民币31627552.94元。

2.鉴定意见

2024年4月28日,安徽世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皖世诚专审字【2024】059号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口退税金额审计专项审查报告。经审核确认,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稽查局委托对海聚玖力公司和某某公司生产加工的美容棒、皮肤清洁器等产品通过安徽某某公司申报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金额为人民币31627552.94元,核定金额为人民币31627552.94元,具体明细如下:某某公司生产加工美容棒出口退税审核情况说明:审核出口退税金额人民币17279760.74元,其中2020年退税人民币8549167.83元;2021年退税8730592.91元。

3.辨认笔录

2024年1月15日吴某某辨认出和其合作的于强、陈某某。2024年1月23日黄文婷辨认出与某某公司合作美容棒业务的“陈小姐”,即陈某某。

4.证人证言

1)证人张锦辉的证言

其是梁某某表弟。2020年8月,其表哥梁某某安排其到某某公司做项目,给其钱买飞机票去的。张国荣说公司暂时没有其的宿舍,其住酒店一个多月房费是梁某某付的,之后梁某某告诉其某某公司有其的宿舍,他给其钱买床等生活用品。梁某某说一个月给其1万元工资,让其在某某公司看美容棒的组装,核对惠州大万公司寄过来的合金T头和某某公司组装的数量是否一致。到10月底,他又让其跟某某公司的人去徐州接从惠州大万公司寄过来的合金T头,再去徐州送组装好的美容棒。2021年春节前,梁某某说某某公司不生产了,其就不干了。每次惠州大万公司寄过来合金T头前一天,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其,这些都是梁某某的货。其接货时和张强强一起清点,清点完某某公司一两个小时就组装成美容棒,其再和张国荣或吴丰成把美容棒送到徐州机场。如果张国荣、梁某某不给其说接送货,其就在宿舍睡觉。接送油费、运费等都是梁某某承担,接送货的车是梁某某让其从广东开到淮北的车。

2)证人赵玫的证言

其是安徽某某公司经理助理。2019年7、8月份在公司的鞋帽二部任职操作员,领导说有一个美容棒的业务,让其联系海聚玖力公司的老总吴某某,吴某某想把他公司生产组装的美容棒通过安徽某某公司进行出口,吴某某向其提供了产品的相关数据,包括数量、金额、申报要素、起运港及目的港等报关数据,收到数据后其就把出口明细表做好移交给公司单证部来托单,公司风控部负责对出口产品进行不定期的飞检(抽检),公司储运部来负责产品的验货、储运、报关、仓储和手册办理。出完货报完关后,公司储运部将美容棒产品通过货运公司销往香港、新加坡。一周左右境外香港、新加坡的公司将货款付给其公司的对公账户,然后公司会把收到的货款按照购销合同上的金额全额支付给海聚玖力公司,公司收取剩余部分服务费(大约货款总额的0.4%到3%),合作一直持续到2019年9、10月份。2020年7、8月份,吴某某又找到公司领导继续合作,和之前流程全部都一样。2021年初吴某某改做皮肤清洁器了,又成立某某公司来和某某公司进行合作,皮肤清洁器合作流程和之前海聚玖力公司的美容棒出口流程都是一样的,区别就是进口的料件增加了一个电路板,合作一直持续到2021年的9、10月份。

事业部领导王青峰说公司研究决定,海聚玖力公司生产的美容棒需要有一个马达配件,要负责进口业务的吴晓云去香港的公司进口马达。后来和某某公司合作,王青峰说公司要求还按照这种模式,让进口部的吴晓云从境外公司采购美容仪所需要的马达及电路板料件。

海聚玖力公司生产的美容棒销往了恒盛(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和福宏公司,某某公司生产的美容棒也应该都销往境外的福宏公司、日昇公司、金士顿公司。吴某某提供给其公司名单,要求将生产的美容棒及后来生产的皮肤清洁器销售其他公司。张国荣主要联系工厂的生产进度、数量、包装、出货等,吴某某和公司领导联系多一点。某某公司与海聚玖力公司、某某公司合作期间签订了《购销合同》和《代理协议》。境外购货商是其公司业务部联系的。

进料加工手册就是加工贸易手册,货物某某之前都必须要有这个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手册办好后才能进料和出口,办加工手册的时候需要某某公司提供很多资料,其中包括委托加工协议、审批表等。

3)证人吴晓云的证言

其是安徽某某公司经理助理。2019年公司部门负责人王青峰给其说按照公司分配的业务采购料件。张国荣给了其两个公司名单,分别是某某公司和香港永泰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盛公司),说需要安徽某某公司从这两家香港公司进口马达,其按照张国荣电话里要求的采购名单及要求采购的规格、数量和价格,走公司的报批流程,报关几天后马达通过陆运公司运到淮北的保税区,然后交由海聚玖力公司进行生产、组装。2021年左右,其按照张国荣电话里的要求从某某公司和永泰盛公司进口马达及电路板。其当时和海聚玖力公司、某某公司的张强强、张国荣和吴某某有业务联系。某某公司、永泰盛公司的联系人是一个姓潘和一个姓陈的小姐。

4)证人王青峰的证言

其是安徽某某公司事业部总经理。2019年,公司董事长宋恩军把和海聚玖力公司的合作交给我其部门及其他部门去做,其指定赵玫和吴晓云去对接落实,吴某某的公司想把美容棒出口到境外,同时美容棒的配件马达因为国内的质量不好,就以进料加工的方式来进口马达2021年变为某某公司出口皮肤清洁器,另外进口料件增加一个电路板配件。吴某某委托其公司帮他采购马达及后来的马达及电路板进口料件,然后吴某某和张国荣收到进口料件后加工成美容棒及皮肤清洁器,然后委托某某公司将产品销售至境外,具体的付款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境外马达、电路板的供货商及境外美容仪及皮肤清洁器的采购商,具体是赵玫和吴晓云两人联系。

5)证人芦杰的证言

2020年11月其入职某某公司。厂长张国荣让其开某某公司的销项发票,有时候工厂出货赶货,张国荣就让其去工厂的车间帮忙加工美容棒的合金T头和圆珠笔,2021年5月份其离职。关于公司出美容棒的发票,当时张国荣给其说,公司把加工组装的美容棒卖给安徽某某公司,让其给安徽某某公司开销项发票,具体开票的日期、数量、价格等信息张国荣安排了公司仓库的张强强和吴小婉和其对接,另外张国荣给了其几个表,让其把每次开票的信息填上去,所以每次仓库把出货信息发给其之后,其按照信息开票,然后将发票通过快递的方式寄给安徽某某公司,快递的信息也是张国荣给其的,收件地址是安徽某某公司,收件人是赵玫。

张国荣说公司想把生产组装的美容棒销往香港,但是没有资质,得靠安徽某某公司才能销售出境。其打印共有二十三页表格,其中第一页至第三页是给安徽某某开票明细,按照第一列的客户的要求将美容棒出售给安徽某某公司后开票的明细,第4、6页是合金T头到货明细(梁);第5页是美容铲的合金头;第7页是包材付款明细,就是按照梁客户和陈客户的要求向深圳市鑫彩谷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彩谷公司)和深圳市深骏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采购包材;第8页是配件导电管的付款明细,是按照梁客户和陈客户的要求向东莞市奥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采购导电管;第9页是马达进货明细;第10-18页是美容棒做成成品后进行出货的费用,出到安徽某某公司,下面是马达的进口费用,是从香港进口后统计的费用,次数统计到了98次;第19页到第20页是收支明细,上面有退税款的标记;第21页是给梁总退税的明细内容;第22页是给陈小姐退税的明细内容;最后的23页是给阿源退税的明细内容,具体内容张国荣最清楚。都是张国荣给其表,上面大部分内容都填好过了,有一部分表是张国荣给其数据之后其来填的。美容棒及铲皮机的包材及配件是一个姓梁的客户和一个姓陈的客户让其公司采购的,其写上去方便区分。就是梁和陈要求其公司采购的包材及导电管仓库如果没货了,就向相应的供货商进行催货(采购)。这些采购配件及包材的钱是黄文婷或者吴某某用其公司的对公账户付的款。张国荣说过,梁和陈要求其公司代加工产品,这些配件采购的钱梁客户和陈客户自己掏,具体得问黄文婷和张国荣。产品出口后安徽某某公司会收到退税的钱,然后安徽某某公司将退税款打给其公司的对公账户上,退税款的事应该只有张国荣知道。

6)证人黄文婷的证言

2016年左右,其去安徽海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当时公司老总是潘林,后来吴某某来接手在原址上注册了海聚玖力公司,主要从事海聚玖力公司出纳。吴某某又成立了某某公司,张国荣说新成立的公司,就让其去中国银行办理了公司的基本户和一般户,然后就按照张国荣的要求进行转账。其只记得某某公司生产了美容棒。

基本户是某某公司自己用的,两个一般户是按照吴某某的要求分别开给梁总和陈小姐的账户,其中开给梁总账户的是中国工商银行,开给陈小姐的是中国建设银行。梁总和陈小姐他俩都是委托其公司加工美容棒的客户,每次安徽某某公司发给美容棒货款的钱,其会按照吴某某和张国荣的要求将货款留取吴某某提前算好的加工费,剩下的大部分钱,其按照吴总和张总要求的公司名称和金额,备注货款后转账给星星精密吉华分公司、惠州大万公司等公司,然后其转账给这些公司一天到一周内,张国荣会给其说退税款了,公司会留下一部分,剩下一部分转账给梁总、陈总或阿源。张国荣说星星精密吉华分公司就是陈小姐的公司,惠州大万公司是梁总的公司。某某公司办的建设银行转账汇款的授权按吴某某要求给了陈某某。安徽某某公司有时候会直接把货款或者税金先转给某某公司中国银行卡和招商银行卡,有时候安徽某某公司会直接转账进这三个账户。其通过陈某某的账户把钱转给星星精密吉华分公司,通过阿源和梁总的账户把安徽某某公司给某某公司的钱转给惠州大万公司,转账都是吴某某和张国荣告诉其的。加工费及退税款的金额有时候是吴某某给其说,有时候是张国荣是给其说,应该都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或公式算好的。税务稽查局查的时候,厂长张国荣让其等把梁总等人的微信给删除。

安徽某某公司转到其公司基本都备注货款,张国荣让按金额大小备注,金额大的一百万的是货款,金额小的是税金,张国荣说是退税款。有几次其写退税款,张国荣让其改成往来款或某某款。

7)证人张强强的证言

其一直都是海聚玖力公司及某某公司仓库的管理员,负责公司配料的收发,具体来说就是公司其他人在国内其他公司采购配件,然后要求配件公司把配件寄给海聚玖力公司及某某公司,收货人上面写其的名字及联系方式,等到配件快递到了之后,其去清点好签字。然后按照张国荣提出的数量,准备好成套的材料送到公司的生产线上,等到公司组装好产品美容棒、皮肤清洁器,按照张国荣之前给的地址,以及张国荣要求发的数量,发到深圳及上海的地址。

8)证人凌建国的证言

其是陈某某的丈夫,陈某某将其的一些钱都借给吴某某,中间吴某某还邀请陈某某和其到淮北参观美容仪车间,其问过陈某某关于美容仪的事情,陈某某只说是帮助吴某某他们跟单的,直到后来深圳警察给陈某某打电话,其问陈某某,她说是为了能买一部分旧马达,在香港注册一个某某公司,然后把马达出售给国内的商家去组装美容棒,然后再去卖掉,这样可以从中赚取利益。另外就是跟着老梁、安徽某某公司等人跟单。

9)证人侯新丙的证言

其是惠州大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梁某某和吴某某谈做美容棒的合金T头谈拢了,准备生产合金T头,但是梁某某说深圳政策不好,不如惠州,就把工厂搬到了惠州,让其注册一个惠州大万公司,因黄金、白银都是其自己筹集的,跟梁某某没有什么关系,所以这个公司其是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其负责,目的是为了赚取加工费。合金T头第一批的黄金是其库存的黄金,之后所有的黄金也都是其的,都是通过金世家公司购买的,梁某某再从上海交易所购买,只要是惠州大万公司打给金世家公司的钱(除了有一笔)都是其委托梁某某从上海交易所购买的黄金的钱,梁某某购买好黄金后,其从上海拿黄金只要是某某公司打给金世家公司或者打给梁某某、廖翠婷,都是梁某某骗国家退税的钱。其中2021年1月20日,惠州大万公司收到某某公司140万元,然后打给金世家公司,这笔钱是梁某某骗税的钱。

10)证人李奎源的证言

其是梁某某的老乡,2020年的时候,梁某某、吴某某、其、侯新丙在梁某某家喝茶聊天,梁某某给其介绍认识了吴某某。后来梁某某和吴某某合作生产美容棒,梁某某向其借了四批共计32公斤的黄金,说按照三四分的利息给其,其中2019年借了10公斤,还了1.8公斤的本息,2020年先后借了4公斤、8公斤、10公斤。其还借给了侯新丙10公斤的黄金,吴某某和陈某某向其借过钱。

11)证人齐涛的证言

2019年侯新丙带吴某某找其买黄金,其介绍北京国道黄金唐总给他们合作,其赚吴某某给的居间费用每克黄金三元至五元的,共计五十万元左右。北京国道黄金卖黄金给惠州大万公司,惠州大万公司加工成合金T头卖给吴某某。吴某某因为想找陈某某借钱找过其。吴某某想和一个叫廖某某的人合作,向其要的廖某某的联系方式,其征得廖某某的同意把他的联系方式给了吴某某。

5.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1)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其是海聚玖力公司法人、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2020年5、6月份的时候,侯新丙给其说有个老板想做于强的出口的模式,于是引荐了梁某某,梁某某当时说国外有客户要美容棒,其公司组装一个美容棒,可以给其15元的加工费。具体做了多少笔、多少单,安徽某某公司有详细的底单。

和梁某某合作一段时间后,陈某某又单独找其,让其从星星精密吉华分公司采购黄金合金T头,其他都和梁某某谈的模式一样,出口了一两万单美容棒。再后来生产的皮肤清洁器。梁某某是于强合金部件的供应商(金世家公司或者隆坚公司),陈某某之前在于强的公司做财务。其记得有博敏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敏公司)和某某公司,博敏公司是马达供货商还是一个香港客户记不清了,大部分都是从某某公司进口的马达。第一阶段美容棒的马达是由于强提供的境外供货商。第二阶段美容棒的马达是陈某某提供的境外供货商。第三阶段的时候,皮肤清洁器的电路板和马达是其找深圳市奕承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承达公司)生产的,奕承达公司只能生产电路板,奕承达公司又从别的公司采购马达。第三阶段的时候,马达供货商是其给陈某某说的,皮肤清洁器的马达和美容棒的马达规格不一样,可以和电路板一起从奕承达公司供货,陈某某也同意了。

海聚玖力公司及某某公司通过提高马达、电路板配件价格,降低合金配件占比,从而符合退税条件,共计退税约三千万元。其做这个主要是为了获得加工费,实际获取200多万元。美容棒的配件都是这四人向其指定的供货商。

美容棒的合金T头,梁某某、李奎源和齐涛向其指定的一直都是惠州大万公司,陈某某向其指定的一直都是星星精密吉华分公司。其先把客户的联系方式、客户指定供货商的名称和联系方式通过电话或微信通知张国荣,然后等到梁某某、陈某某、李奎源、齐涛四个客户下单给安徽某某公司,安徽某某公司再下单到某某公司后,然后安排张国荣去各个供货商采购。

陈某某等几个客户指定的所有的合金T头及合金刀头都是供货商先发货到某某公司,等到境外客户收货付款给安徽某某公司,安徽某某公司给某某公司后,某某公司再把采购合金T头及合金刀头付给供货商。合金T头及合金刀头应该是因为梁某某、李奎源和齐涛和惠州大万公司在资金和利益上有密切关系,陈某某和星星精密吉华分公司在资金和利益上也有密切关系。

美容棒及皮肤清洁器出口到境外其记得有金士顿公司和日昇公司。某某公司以货款的形式付给了合金T头、合金刀头以及公司为他们(梁某某、陈某某、李奎源)开的账户上,齐涛的退税金其是用其本人的工商银行账户给他的银行卡转账的,另外以货款的形式给惠州大万公司,惠州大万公司给齐涛提供了三四公斤的黄金。

其或者某某公司和梁某某、廖翠婷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020年7、8月份,侯新丙让其一起去梁某某家喝茶,其间说吴某某可以帮助加工美容棒,可以由安徽某某公司出货。侯新丙因此成立了惠州大万公司,流程是由惠州大万公司向某某公司提供合金T头,同时某某公司向其他配件公司采购其他配件,马达是张国荣先给其说需要进口的,其联系廖某某有多少马达再转告张国荣,后张国荣联系安徽某某公司做好报关材料,安徽某某公司的吴晓云告诉其做好了,其再给廖某某说,后廖某某自己运输马达到境内,后安徽某某公司在运输至某某公司,然后某某公司将马达、合金T头、管体等配件组装好通过安徽某某公司再出口到金士顿公司、福宏公司、日昇公司。在出口之前张国荣会打电话给起说具体的数量等信息,其转达给廖某某,其中日昇公司和金士顿公司的货,安徽某某公司打款前廖某某会告诉其,其转告给张国荣,张国荣转告给安徽某某公司。

其负责境外跟单,还有安徽某某公司的吴晓云会告诉其报关材料准备好了,然后其转告给廖某某。此外安徽某某公司先是从某某公司进口的,张国荣需要境外企业信息办理海关资料,其就将某某公司提供给张国荣,然后安徽某某公司会通过某某公司采购马达到境内

因为梁某某、侯新丙、吴某某、张国荣他们知道出口退税的政策,等到退还税费后,安徽某某公司扣除一定的费用,惠州大万公司扣除合金T头的加工费,廖某某会赚取香港的物料费用及收货费,吴某某赚取加工费,张国荣是给吴某某打工的。海聚玖力公司生产的美容棒也从事这个事情。美容棒出口到境外后廖某某会把美容棒拆开将里面的合金卖掉,然后其他配件就继续循环利用

梁某某也知道抬价的事情,因为吴某某和其还有梁某某说过马达和电路板是他在国内研发的,让梁某某给他研发的费用,然后吴某某又把电路板和马达寄到廖某某那里。梁某某对这种模式比较熟悉,因为梁某某是出资方,想通过这种抬价方式取得国家退税款,侯新丙只是生产合金配件,对香港的事情不熟悉。

某某公司和安徽某某公司制作好合同,某某公司通过安徽某某公司从某某公司进口马达和电路板,其加盖某某公司公章发给张国荣,张国荣告诉其需要进口多少马达和电路板。张国荣应该不知道马达和电路板是从廖某某手里拿的,他只知道其从别的地方拿的。梁某某给其的3万元是其刚开始帮梁某某在深圳与廖某某联系跟单,其问梁某某要的好处费,就是其帮忙联系张国荣、廖某某出口美容棒的费用,其没有借给梁某某过钱。跟了五六单美容棒,后来张国荣和梁某某自己联系出口的事情,其就不再给梁某某跟单了。齐涛、李奎源和吴某某合作皮肤清洁器的马达在纸面上从其的某某公司进口的。

其指定的星星精密吉华分公司以及梁某某指定的惠州大万公司的美容棒的马达款,其凑钱让姓林的老板通过福宏公司的对公账户打给安徽某某公司的一部分货款当做马达款打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再把这笔钱支付给福宏公司,福宏公司再把这笔钱给安徽某某公司,以此循环,但是这个货款当作马达款用了,支付国内用作采购的货款少了,整个流程就慢了,所以吴某某急着找其借钱专门来支付马达款。这笔专款专用的马达款在10万美元以内,每次都不一样,但是会越来越少,因为每次安徽某某公司、某某公司、金士顿公司循环转账的时候,银行都会扣除一定的手续费,而且安徽某某公司也会扣除少许的费用,所以后来其给吴某某打电话,让他把安徽某某公司扣除的钱还给其,某某公司2021年转给其的两笔50000元、147500元,就是补给其扣的钱。

3)张国荣的供述和辩解

其在某某公司任厂长一职,负责工厂的日常生产管理事宜。吴某某给其安排的事情没有违法的事情,其只是管理工厂内部的事。

2020年7月份某某公司成立,一直做美容棒和皮肤清洁器的出口业务。美容棒的型头和皮肤清洁器的刀头是产品的核心部件,是贵金属黄金和白银的合金部件,大概黄金占6成,白银占4成,型头5克左右,刀头7克左右美容棒和皮肤清洁器还有其他的配件,美容棒有马达、旋钮开关、导电管、支持头等,皮肤清洁器有马达、电路板、克料、包材T型头和刀头是从惠州大万公司、星星精密吉华分公司等采购的。配件到某某公司后,是由某某公司组织人员生产,然后成品通过安徽某某公司代理出口到新加坡、香港的公司,但香港公司的负责人其知道是廖达晖,具体都是吴某某联系。

皮肤清洁器的马达和电路板表面上是通过安徽某某公司以来料加工的方式从香港的公司进口。因为税务局有规定,出口产品贵金属占比不能超过产品成本的80%,超过这个比例是不退税的,某某公司通过马达、电路板的境内低价生产,然后运到香港,再通过安徽某某公司高价代理进口,使产品配件成本提高,价格高两三百倍,从而使贵金属在产品中成本占比在80%以下,达到出口退税的目的。大概出口的产品有1亿元,具体退税金额其不清楚,退税款是吴某某安排公司的黄文婷转账。美容棒和皮肤清洁器都是焦杰辉设计的,产品出口的境外企业也是吴某某找的。

在美容棒和皮肤清洁器出口业务中,安徽某某公司实际上就是代理公司,整个业务就是某某公司自己的业务。当时除签订代理协议外,还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这样从合同上看美容棒和皮肤清洁器的某某业务是安徽某某公司的自营业务安徽某某公司是国资企业,可以规避税务机关查退税款

2021年下半年,淮北税务稽查部门对某某公司的某某业务退税情况进行稽查,吴某某让其和黄文婷把手机里关于某某公司某某业务微信聊天记录全部删除。

在某某公司出口美容棒及美容仪的业务上:其首先安排工厂采购员从吴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的指定的供货商中采购配件,然后组织工人生产美容棒、皮肤清洁器,并与安徽某某公司赵玫对接美容棒、美容仪国内发货的相关事宜,与安徽某某公司吴晓云对接报税料件(进口马达、电路板)的工厂收货事宜。最后把吴某某计算好加工费的具体数额交给财务,安排财务人员将剩余货款支付给星星精密吉华分公司和惠州大万公司。

安徽某某公司给其公司货款后,吴某某要求优先给合金T头的供货商支付,然后吴某某或者其会在公司的财务群里安排财务人员汇款。吴某某给其和会计说得开几个银行账户,其中吴某某给财务说过后,财务人员给陈某某开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给梁某某开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后来根据业务需要,吴某某通知其转告财务人员去开一张给李奎源的徽商银行银行卡。公司会把某某公司发放的第二笔货款(也就是退税金)按照当时陈某某、梁某某、陈奎源谁的业务,转账给对应的银行卡。

23页表格是吴某某要求制作的表格,刚开始做美容棒业务的时候,吴某某把其和几个财务叫到他办公室,给其等讲这个加工的流程,并说为了方便记录财务账目,核对资金,吴某某通过微信发给其表格的框架,然后让其等回去记录,其中的第6页的合金T头到货明细(陈)是其记录的,第七张的鑫彩谷公司包材付款明细和第八张的奥荣导电管付款明细是其记录的,这些都是其根据供货商提供的送货单内容填写的,其有印象。后来新来的财务人员,其会把这些表格发送给他,让他继续填写。

星星精密吉华分公司交给某某公司合金T头和合金刀头,整个合金T头、合金刀头的出货都是陈某某跟进的,安徽某某公司打到某某公司建设银行的货款需要陈某某同意后,某某公司才能动用资金,另外其他所有的供应商都是向其公司催款,只有星星精密吉华分公司的货款一直都是陈某某催的。吴某某找陈某某合作的时候陈某某已经在香港注册一个公司。

6.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020年,侯新丙和吴某某在深圳找到其,吴某某对其说想让其继续和他生产美容棒,让其借钱给吴某某做美容棒,侯新丙想和吴某某合作,成立了惠州大万公司,侯新丙找其和其他人投资,其提供给惠州大万公司黄金,让惠州大万公司赊账,要求侯新丙给其每月1%的利息以及黄金每克3毛钱的利润。

其要求吴某某不要动其黄金的货款,吴某某说给其开了一个专用账户,把账户的授权U盾交给其,保证不会动其的钱,其操作两次吴某某就把授权U盾拿走了。一直合作到2020年11、12月份就不再合作了。后来其拿了一个皮肤清洁器,问吴某某能不能研发生产出来,后来吴某某说皮肤清洁器研发出来了,但是价格太贵卖不动,其就没和吴某某继续合作。

没有退税款的事,吴某某一直给其是价税合一的货款,吴某某说他钱不够周转,等到货款回来就把合金T头的加工费和黄金金料钱通过给其开的那个账户一起转给惠州大万公司,侯新丙扣除合金T头和辅料的加工费后,再把金料的钱给其,其赚黄金的三毛钱一克(有时候可以多赚几毛钱)、垫给惠州大万公司及借给吴某某个人的利息钱。合金T头是惠州大万公司提供的,黄金是其卖给惠州大万公司的。其知道出口退税会涉及骗税的问题,吴某某说美容棒没有退税,还向其引荐了安徽某某公司的宋恩军董事长,宋恩军给吴某某说,这个生意(美容棒)是正常的,是赚钱的,让其等放心合作一类的。

其有转账给陈某某几笔钱,是因为之前其欠别人钱。其没和吴某某合作生产过美容棒,侯新丙和陈某某来过其家,但没有同时来过,聊过一次合金T头的事情,其只记得是侯新丙给陈某某诉苦,说这个合金T头不好赚。其2013、2014年认识了廖某某,当时廖某某是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下面子公司一个部门负责人,其找他买过期货,2022年再后来就没怎么联系了。某某公司流向其本人账户270万元、流向廖翠婷账户258万元,都是借给吴某某的钱,廖翠婷账户258万元也是其操作的,目前吴某某还欠其几十万元。其没有给陈某某好处费,其只向陈某某借过钱。其问侯新丙借了五六万元,后来侯新丙让其还陈某某三万多元。

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2日,安徽某某公司、某某公司、金士顿公司、某某公司、惠州大万公司之间的转账,其只知道惠州大万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11时25分转入金世家公司1631520.95元是其卖给惠州大万公司的黄金钱,其他的公司转来转去的钱其不清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七)项、第八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梁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被告人梁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梁某某上诉称:1.原判决认定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委托某某公司生产41批60300个美容棒,申报退税金9237,765.38元,支出出口代理费、加工费等费用3687,180.89元与事实不符。上述美容棒均是李奎源的业务。其只是借钱给吴某某,向吴某某出借款项共计680万元,没有和吴某某、陈某某合作生产美容棒,对900多万退税款的事不知情,也没有取得该款。2.证人侯新丙、李奎源、张锦辉、卢杰、黄文婷的证言、吴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事实不符,与其相关的内容均存在凭空捏造和栽赃陷害。侯新丙和其有纠纷,该证言的证明力较弱。原判决中的其本人供述部分与其实际所说的内容不符,办案民警未如实记录。3.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其只是一个原料供应商,在业务上出售黄金给惠州大万公司,对吴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不知情,也没有参与。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平公正审理本案。

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另提出:1.根据梁某某的供述及张锦辉的证言,不能排除梁某某向张锦辉的转款系还款行为。不能仅凭张锦辉的证言即认定他是受梁某某指使在淮北参与涉案行为。根据案卷材料,张锦辉系惠州大万公司的股东,其到淮北参与T型头的清点、运输等工作系作为惠州大万公司股东的本职工作。2.某某公司、吴某某向梁某某夫妻账户的转款不能排除是吴某某偿还的借款。3.本案事实不清,指控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证实梁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等人存在分工或者共谋,无法证明梁某某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参与犯罪行为。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出庭检察员认为:1.关于梁某某是否参与某某公司生产美容棒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同案犯吴某某、陈某某、张国荣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锦辉、卢杰、李奎源、侯新丙等人的证言,某某公司、金士顿公司、安徽某某公司、惠州大万公司、某某公司之间的银行流水,安徽某某公司的出口报单明细、退税明细、退税勾选发票明细、芦杰提供的到货明细、退税明细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2020年至2021年,梁某某参与某某公司生产美容棒,安排张锦辉监督某某公司生产,伙同吴某某等人通过抬高马达价格从而降低金属在产品原材料成本不高于80%,并将马达款循环使用,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2.关于梁某某等人通过抬高马达价格来降低金银价值比例,以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1)吴某某、陈某某、张国荣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梁某某明知退税政策的规定。(2)在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某某公司生产美容棒与皮肤清洁器的模式是相同的。2021年某某公司生产皮肤清洁器的马达,价格认定中心经市场调查,相同或类似功能的马达出厂价格为3元/只,而某某公司在境内采购运输到境外将价格抬高为25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60元)。在案证据显示,美容棒上的马达与皮肤清洁器上的马达相比,在加工贸易手册载明参数、功率、尺寸等并无明显差别,进口价格却高达几百元每个,明显不合常理,通过提高马达价格的方式获取国家出口退税与被告人供述、价格认定相互印证。3.结合安徽某某公司、某某公司、金士顿公司、日昇公司之间的银行流水与陈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马达款在境内外公司循环(安徽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马达款,某某公司收到马达款随即将款项支付给金士顿公司或日昇公司,金士顿公司或日昇公司收到货款后随即转给安徽某某公司)。尤其是某某公司将马达款打给进口美容棒的金士顿公司或日昇公司(该两公司作为进口商品公司,需要支付货款,接收某某公司的款项支付安徽某某公司,明显异常),明显不合常理。综上,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梁某某伙同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梁某某的辩解无证据予以证实。建议二审法院结合梁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及骗取税金的数额依法判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梁某某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关于梁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梁某某与吴某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对骗取出口退税不知情,也未参与,无犯罪故意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同案犯吴某某、陈某某、张国荣的供述,证人张锦辉、卢杰、李奎源、侯新丙、芦杰的证言,以及相关银行流水、芦杰提供的到货明细、退税明细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梁某某伙同吴某某等人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事实,此节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梁某某提出原判认定其委托某某公司生产41批6万余个美容棒系李奎源的业务,经查,证人芦杰提供的相关明细对各批美容棒业务按照不同的委托主体进行了记录和统计,原审法院据此并结合安徽某某公司出口报单明细、退税明细等证据对其犯罪数额作出上述认定,有相应的充分证据证实,故本院对此节上诉理由亦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海鸥

审判员盛文强

审判员冯琳琳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姿媛

书记员范盛楠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