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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6-22
202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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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发改财金〔2026〕411号  发布时间:2026-06-05   
 

各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各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有力有效支持重大战略、重点产业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领域,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发改财金规〔2025〕17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11号),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工作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6年6月5日

 

山东省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各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有力有效支持重大战略、重点产业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领域,促进形成布局合理、投向优化、运作规范、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发改财金规〔2025〕17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11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政府出资参与的各级各类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和投向,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我省深入实施“十大工程",持续塑强“十个新优势",聚焦高端装备、信息技术服务、新能源、新材料等4个万亿级新兴支柱产业和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与低空经济等4个千亿级新兴潜力产业,统筹考虑本地区财力、产业资源基础、债务风险等情况,因地制宜选择投资领域。严格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强化评估论证,防止盲目跟风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同质化竞争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

本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以及同一地区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调整,并在存续期满后有序退出;在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鼓励相关基金整合重组。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全省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工作,制定《山东省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向领域清单》(以下简称《省级清单》)作为各级政府加强本地区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依据。《省级清单》经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根据我省发展实际按程序适时调整。

政府投资基金要带头做耐心资本,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推动更多初创企业加快成长为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 各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过程中,基金设立发起部门应当就拟设基金的投向领域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基金投向领域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要求等,通过评估论证出具《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政策符合性意见》。各级财政部门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基金设立的领域、数量、规模。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本办法印发后新设立或续期的政府投资基金,应在第一笔实缴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本办法印发前已设立但尚未完成登记的政府投资基金,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登记。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本级财政及具体基金管理部门,督导有关基金管理人在“登记系统"中填报更新上一年度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完备,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开展基金投向评价工作,每年第三季度前完成上一年度基金投向评价工作,对初评后发现的基金投向不符合要求、信息登记不完整等情况,将按基金审批层级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评价对象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具体基金管理部门,督导有关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限前作出说明、补充信息、提供整改情况,并对出现的不可抗力情形进行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地方补充说明、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和现场抽查,并据此确定最终评价结果。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最终评价结果后,省发展改革委将通报至市级政府和具体基金管理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最终评价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重要参考,纳入整体绩效评价体系,与重点项目推介、投融资合作对接、基金信用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

第九条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批评范围的基金,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切实推动评价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项目定期推介和项目库共享机制,依托山东省投资基金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加强信息共享、项目发布、投融资撮合、运行投向监测等服务。

各级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工作常态化沟通协作,依据职责分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培训交流、业务指导、项目推介共享等工作,在基金设立、产业政策指导、监管协同等方面密切配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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