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最近,老戴在税务总局官网留言咨询栏目看到了一个很经典的问题,问题是税友向浙江铁军咨询的,具体如下:
我公司是一家经营火锅的餐饮店,向加盟的商户收取加盟费,加盟费需要缴增值税吗?
浙江铁军的回复如下: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咨询加盟费是否需要缴增值税的问题已电话沟通与回复,有何疑问欢迎咨询12366。
浙江铁军通过电话沟通回复其实很正常,因为税友给出的信息并不够详细,如果贸然在网上公开书面回复,那么就有可能造成一些不妥的结果。
本期,老戴就上述问题,在假定的一些条件下,和大家探讨一下。
假设税友所述的火锅餐饮店,其经过一定时期的经营后,名称和商标在当地已经有一定的品牌效应,而且其装修风格、服务标准等都已经形成了在当地有一定的辨识度,加盟商向其支付加盟费后,可以在某个特定的区域使用其商标,按照该店的装修风格进行装修,并且按照该店的统一服务标准向顾客提供服务的话,那么,上述加盟费,实际上就是为了取得连锁经营权以及冠名权而支付的对价。
我们看看增值税法及其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以及其他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
从上述规定我们能看到,如果税友所述的向加盟商收取的加盟费,符合老戴假设的条件,那么,就属于是销售其他无形资产而取得的对价,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
好了,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