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根据省政府关于涉企文件清理和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文件清理等相关要求,我厅决定废止《关于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的通知》(苏建村〔2004〕37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的通知》(苏建村〔2008〕145号)、《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2008年试行版)〉的通知》(苏建村〔2008〕15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大纲(试行)〉、〈江苏省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适宜技术及建设指南(2016版)〉的通知》(苏建村〔2016〕560号)等文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