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
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why?为什么以上这些业务的税率是0?
第九条所列跨境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四大核心原因
一、底层法理:遵循增值税「消费地征税原则」(国际通行规则)
增值税是终端消费税,税款应由服务 / 无形资产实际消费、使用地国家征收,生产提供国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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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业务全部满足消费 / 使用完全在境外: -
研发、软件、离岸外包等:完全在境外消费; -
转让技术:完全在境外使用; -
国际运输、航天、境外修理修配:服务全程发生于跨境 / 境外场景。 -
既然最终消费不在我国境内,我国不应对其征收增值税,因此设置零税率,避免双重征税、国际税制冲突。
二、经济实质:等同于「服务出口」,对标货物出口退税制度
货物出口实行零税率(出口环节销项为 0,退还国内进项),本条是把服务、技术出口纳入同一套出口退税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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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率≠单纯免税: -
免税:仅免出口环节销项,国内采购进项不能退,只能计入成本; -
零税率:销项税额 = 0,境内采购、研发、人力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内销税款或直接退税,全链条增值税税负归零。 -
政策逻辑统一:货物出口、高端服务出口、技术出口、国际运输出口,统一适用零税率,构建完整出口退税体系。
三、政策导向:精准扶持四大重点产业(清单不是随机罗列)
条例只对这几类业务单独列零税率,是国家产业扶持导向:
1. 高端知识密集型服务(第(一)项)
研发、设计、软件、集成电路测试、信息系统、离岸服务外包、影视制作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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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数字经济、高新技术、服务外包产业; -
零税率降低报价成本,提升我国软件、研发外包、文创服务全球竞争力,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出口。
2. 技术出口(第(二)项)
向境外转让完全境外使用的技术: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对外输出,推动科技成果出海,扶持科创企业国际化。
3. 跨境交通与航天产业(第(三)项)
国际运输、航天运输、境外修理修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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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客货运输天然跨境,各国普遍对跨境运输免征本国增值税; -
扶持航空、航运、商业航天产业国际化,支撑外贸物流配套; -
对外修理修配(境外船舶、飞机维修)配套外贸产业链。
四、实操层面:解决跨境服务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现金流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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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设零税率,境内企业向境外提供研发 / 软件服务,既要在国内缴 6% 增值税,境外客户所在国又会对这笔服务征收当地流转税,双重征税大幅抬高报价,企业无法接单。 -
零税率机制:国内环节已缴进项全部退回,企业以不含国内增值税的价格参与国际竞标,增强价格优势;同时退税回流资金,缓解科技、外包企业前期大额研发投入的资金压力。
补充:为什么不是所有跨境服务都零税率,只限定这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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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率成本高(财政需退税),仅优先支持高附加值、技术密集、国家鼓励出口的业态; -
普通跨境咨询、会展、普通劳务等仅适用跨境免税(只免销项、不退进项),不享受退税优惠; -
严格附加「完全境外消费 / 使用」条件,防止企业借跨境业务虚抵、骗取出口退税,封堵征管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