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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端午节促销送粽子!增值税法视同?
发布时间:2026-06-22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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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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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一、农产品农产品,是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一) 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等粮食复制品以及玉米胚芽,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备注:生的粽子,不速冻或抽真空包装,属于农业初级产品适用税率9%,无偿赠送 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备注:熟的粽子,速冻或抽真空包装,不属于农业初级产品 适用税率13%无偿赠送 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未参与该食品的生产、加工而直接销售不属于上述情况。(备注:属于服务,如今天去餐饮店吃饭,商家无偿赠送粽子 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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