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性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文号:***税二稽罚告〔2026〕7号
相对人:徐某某(个人)
拟处罚日期:2026年1月21日
核心违法行为:在房屋转让交易中,通过拍卖方式规避纳税,隐瞒真实交易价格,造成少缴税款,被认定为偷税。
拟处罚结果:处以少缴税款60%的罚款,共计 46,171.93元。
一、 案件基本情况与违法事实
交易背景:
2024年2月21日,卖方刘某某(与妻子张某某共同共有房产)与买方徐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街道的一处办公用房以 700万元 的价格转让。
该房产原由刘某某于2014年以约409.9万元购得。
偷税操作与虚假申报:
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直接交易。为规避纳税,卖方找到***拍卖有限公司将上述房屋进行拍卖。
2024年3月11日,徐某某通过该拍卖,以 433万元 的价格“竞得”该房产,并以此价格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缴纳印花税1082.50元,契税129,569.94元),并完成了过户登记。
真实交易价格的证据:
后续因徐某某未按《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全部款项,双方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关键证据显示,徐某某在2024年9月14日向刘某某出具的《付款承诺》中,明确承认尚欠卖方购房款 480万元,并承诺分期支付。结合其已支付的220万元,欠款总额正好对应合同总价700万元。
2025年,***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5)***0483民初474号)也确认了徐某某应支付剩余购房款480万元的事实。
案件来源:***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民事纠纷时发现涉税疑点,遂将线索移交税务部门,最终由稽查局立案查处。
二、 税务机关认定结论
违法事实定性:徐某某在房产交易过程中,隐瞒真实交易(合同价700万元),以虚假的拍卖成交价(433万元)进行纳税申报。
少缴税款计算:
少缴印花税:按真实交易价格700万元计算,与已申报的433万元差额为267万元。根据《印花税法》等相关规定,少缴印花税667.50元。
少缴契税:同样按交易差额267万元计算,根据《契税法》及***省规定,少缴契税76,285.71元。
少缴税款合计:76,953.21元(76,285.71 + 667.50)。
行为定性:上述行为被认定为 “偷税” 。
三、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偷税行为的处罚规定)。
处罚标准: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拟罚款金额:少缴税款76,953.21元 × 60% = 46,171.93元。
海湘税语简评:
3.本案的案件来源极具代表性 —— 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时发现涉税疑点并移交税务部门,凸显了 “司法 + 税务” 联动监管的强化趋势。随着税收征管数字化推进,税务机关不再仅依赖申报数据,而是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司法文书协查等方式,精准穿透虚假交易表象。
4.尤其需要警惕的是,当事人试图利用 “拍卖” 形式规避税费的做法,在当前监管环境下已完全失效。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早已明确禁止司法拍卖中 “概括承担全部税费” 的条款,并推行 “各付各税” 机制,其核心目的就是防范通过拍卖虚构交易价格偷逃税款。本案中当事人自行组织的商业拍卖,既非司法拍卖,更不能成为虚假申报的 “挡箭牌”,反而因流程虚构、价格失真,成为偷税的直接佐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