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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利用拍卖房产方式掩盖真实交易偷逃税款
发布时间:2026-04-20   来源:海湘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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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性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文号:***税二稽罚告〔2026〕7号

相对人:徐某某(个人)

拟处罚日期:2026年1月21日

核心违法行为:在房屋转让交易中,通过拍卖方式规避纳税,隐瞒真实交易价格,造成少缴税款,被认定为偷税。

拟处罚结果:处以少缴税款60%的罚款,共计 46,171.93元。

一、 案件基本情况与违法事实

交易背景:

2024年2月21日,卖方刘某某(与妻子张某某共同共有房产)与买方徐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街道的一处办公用房以 700万元 的价格转让。

该房产原由刘某某于2014年以约409.9万元购得。

偷税操作与虚假申报:

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直接交易。为规避纳税,卖方找到***拍卖有限公司将上述房屋进行拍卖。

2024年3月11日,徐某某通过该拍卖,以 433万元 的价格“竞得”该房产,并以此价格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缴纳印花税1082.50元,契税129,569.94元),并完成了过户登记。

真实交易价格的证据:

后续因徐某某未按《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全部款项,双方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关键证据显示,徐某某在2024年9月14日向刘某某出具的《付款承诺》中,明确承认尚欠卖方购房款 480万元,并承诺分期支付。结合其已支付的220万元,欠款总额正好对应合同总价700万元。

2025年,***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5)***0483民初474号)也确认了徐某某应支付剩余购房款480万元的事实。

案件来源:***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民事纠纷时发现涉税疑点,遂将线索移交税务部门,最终由稽查局立案查处。

二、 税务机关认定结论

违法事实定性:徐某某在房产交易过程中,隐瞒真实交易(合同价700万元),以虚假的拍卖成交价(433万元)进行纳税申报。

少缴税款计算:

少缴印花税:按真实交易价格700万元计算,与已申报的433万元差额为267万元。根据《印花税法》等相关规定,少缴印花税667.50元。

少缴契税:同样按交易差额267万元计算,根据《契税法》及***省规定,少缴契税76,285.71元。

少缴税款合计:76,953.21元(76,285.71 + 667.50)。

行为定性:上述行为被认定为 “偷税” 。

三、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偷税行为的处罚规定)。

处罚标准: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拟罚款金额:少缴税款76,953.21元 × 60% = 46,171.93元。

 

海湘税语简评:

1.本案是典型的房产交易 “阴阳合同” 偷税案,其特殊性在于当事人试图以 “拍卖” 形式掩盖真实交易,规避纳税义务。从交易链条看,买卖双方先签订 700 万元的真实《房屋买卖合同》,却通过虚构拍卖流程,以 433 万元的虚假成交价申报纳税,形成 “阴合同(真实交易)” 与 “阳合同(虚假申报)” 的双重架构。这种操作看似隐蔽,实则存在致命漏洞:徐某某出具的《付款承诺》与法院《民事调解书》形成完整证据链,直接印证了 700 万元的真实交易价格,成为税务机关定性偷税的关键依据。
2.需要厘清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法院《民事调解书》能否作为税务稽查的证据?本案给出了明确答案。尽管在企业坏账损失扣除等场景中,调解协议不能单独作为税前扣除依据,但在确认交易真实性的场景下,法院调解书作为司法文书,具有极高的证据效力。其确认的 “徐某某应支付剩余购房款 480 万元” 的事实,与《付款承诺》相互印证,形成了不可推翻的交易价格证据链,这也是税务机关敢于坚定定性偷税的核心支撑。

3.本案的案件来源极具代表性 —— 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时发现涉税疑点并移交税务部门,凸显了 “司法 + 税务” 联动监管的强化趋势。随着税收征管数字化推进,税务机关不再仅依赖申报数据,而是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司法文书协查等方式,精准穿透虚假交易表象。

4.尤其需要警惕的是,当事人试图利用 “拍卖” 形式规避税费的做法,在当前监管环境下已完全失效。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早已明确禁止司法拍卖中 “概括承担全部税费” 的条款,并推行 “各付各税” 机制,其核心目的就是防范通过拍卖虚构交易价格偷逃税款。本案中当事人自行组织的商业拍卖,既非司法拍卖,更不能成为虚假申报的 “挡箭牌”,反而因流程虚构、价格失真,成为偷税的直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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