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公司在全国各地设有多个分公司,其中A分公司员工为B分公司办理相关事项时出差异地,国内旅客运输发票开给B公司,该发票是否可以在B分公司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文件中“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范围,是指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还是指在整个公司范围内?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第(一)项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范围,是指与增值税纳税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即甲公司、A分公司或B分公司,而非签订一个合同在整个总分公司范围内通用。
因此,A分公司员工为B分公司办理相关事项出差异地,开给B分公司的国内旅客运输发票,B分公司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建议】
A分公司员工出差异地为B分公司办理相关事项,可将国内旅客运输发票开给A分公司,由A分公司抵扣进项税额。同时,A分公司就收取的B分公司费用按业务实质开具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