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税费执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日常清理,现将《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6年4月7日
附件
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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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失效废止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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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 |
吉税四字〔1988〕75号 |
1988年3月2日 |
1.废止“九、征免税规定”中“15.专供疗养的疗养院自用房产免税。” 2.废止“九、征免税规定”中“16.个人办的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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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人民防空工程房产税的通知 |
吉地税发〔2009〕69号 |
2009年4月2日 |
全文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税费执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对涉及房产税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日常清理,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向社会公布相关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目录,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知悉和查询相关文件。
二、主要内容
《公告》公布了1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1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失效废止的条款,涉及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