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大连税务|风险诊断室系列(第十一期-第二十期)
发布时间:2026-04-21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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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A企业的张会计与税务干部小赵发生以下对话:

 

 

张会计,咱企业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了237万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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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

 

图片小张

是的,这是我企业为研发一项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是237万元。

 

是2020年度发生的?加计扣除金额是2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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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小赵 
图片小张

是的。因为2021年不是刚出台了新政策吗,制造业企业可以加计100%扣除……

 

 

本期案例

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那些事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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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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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情况:A企业属于机械制造企业,注册登记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研发费支出237万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237万元。

具体表现:税务机关对A企业上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业务进行核实,发现该企业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共发生研究开发支出237万元(包括政府补助对应支出1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108万元(含50万元市场调查研究费用),开发阶段支出129万元且不符合资本化条件。

该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的规定,将全部研究开发支出按照100%加计扣除。

诊断项目:A企业2020年度发生研发费用支出,取得了政府研发补助,核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情况。

 

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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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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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收入总额中的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经核实该企业的政府补助属于财政拨款性质,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企业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故A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用于研发支出所形成的费用10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更不能加计扣除。

第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的费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故A企业发生的市场调查研究费用5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但不得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的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文件中所说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指的是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时间而非申报时间。故A企业在2020年度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的规定执行,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最终结论:A企业2020年度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金额为(237-100-50)*75%=65.25(万元)。由于该企业对政策掌握不全不准,对政策适用时间理解有误,导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填报错误。因此,A企业应对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做纳税申报调整,补缴税款并依法加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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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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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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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国家不断提高研发费的加计扣除比例,各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加大政府财政拨款力度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企业要加强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学习,做到学深悟透,用好用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免造成错误申报。

 

《风险诊断室》系列第十二期

大连税务2022年6月28日 15:43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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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A科技公司的王老板

与财务小陈发生了以下对话:

 

 

小陈啊,听说今年税务部门出台了利好咱们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是什么情况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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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王老板

 

图片小陈

老板,今年出台的《2022年第16号公告》规定了我们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按100%的比例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提高了25%的比例。这个政策就是为了鼓励咱们企业自主研发,咱们可以省不少税款了。

 

这可解了咱们企业的燃眉之急,让咱们有资金投入研发呀。那咱们应该如何正确核算研发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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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王老板

 

本期案例

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正确核算研发费用?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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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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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是市内的一家游戏开发公司。在遭遇新冠疫情后,由于人们普遍减少外出和聚集性活动,催生了新一轮游戏热潮,A公司的营收也因此屡创新高。在游戏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内部竞争也愈发激烈,使得A公司不得不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正在A公司财务小陈苦于如何平衡公司的收入与研发支出时,他在某行业展览上了解到,业内企业普遍都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于是,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小陈将A公司当前的3个项目均按照当时政策适用75%加计扣除进行了填报。一天,小陈接到税务机关的电话,告知A公司可能存在错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风险。小王按要求提供了研发费用支出的相关资料。

 病因确定:经税务机关判断,A公司所申报的加计扣除项目中,有2个项目属于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不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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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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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根据规定,以下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等。

最终结论:A公司相关的游戏售后技术支持、游戏故障的维护和游戏常规性升级,属于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不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税务机关的辅导下,A公司重新梳理并正确归集相关费用,更正申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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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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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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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归集研发费用,是享受相关优惠的第一步,需要企业予以足够的重视。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实务工作中,经常会有一些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不规范,比如:将常规性升级、售后服务等错误列入研发费用;研发费用与非研发费用混淆在一起等。企业对研发费用归集不规范,很可能导致虚增了研发费用,给自己带来税务风险。

 此外,提示科技型中小企业还可以关注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第十三期:应税合同所列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该如何缴纳印花税?

大连税务2022年10月31日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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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A企业的王老板与财务小张发生了以下对话:

 

小张啊,我看国家新出台了《印花税法》,咱们刚结束的B房地产公司的施工项目已经竣工结算了,咱们交的印花税没啥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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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王老板

 

图片小张

放心吧老板,我们签订的施工合同金额是1100万,已经按时缴纳了3300元的印花税。

 

不对不对,我们后来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将合同金额调整成1200万了!结算款也是按1200万收的。你赶紧再查查《印花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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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王老板

 

本期案例

 应税合同所列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该如何缴纳印花税?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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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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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建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1月20日承建B房地产公司的绿化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金额1100万元,并在纳税申报期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3300元。后因绿化面积发生较大变更,施工成本加大,A建筑公司于2022年7月3日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将原合同金额调整为1200万元。2022年9月20日办理竣工结算。A建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病因确定:A建筑公司修改合同金额后,新增加的100万工程款未按照规定补缴印花税。

 

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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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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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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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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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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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签订应税合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上述案例中,该企业财务人员虽然按期申报并缴纳了印花税款,但却因疏忽未对补充合同后增加合同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没有真正把握税收政策,从而产生纳税风险。

在合同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应税合同所列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时,要看交易双方是否对应税合同进行了变更,若己变更,应对增加或减少金额进行补缴或退税。

  最终结论:A建筑公司应就变更后新增加的合同金额补缴印花税。

 

 

 

 

 

《风险诊断室》第十四期:如何正确计算留抵退税

大连税务2022年11月8日 16:43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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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A企业的王老板与财务小张发生了以下对话:

 

小张啊,我听说今年税务部门出台了不少关于留抵退税的优惠政策,现在是社会热点话题啊,我好多朋友的公司都申请了留抵退税,咱们公司适不适合留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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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王老板

 

图片小张

适合,老板。今年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明确了小微企业和制造业、交通运输等6大行业可以进行存量留抵退税。这个政策的出台就是为了缓解咱们企业的资金的压力,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和生产。

 

那可太好了,正好最近公司的资金流非常紧张,要是能退出税款可真是解了咱们公司的燃眉之急啊。算算咱们能退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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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王老板

 

本期案例

如何正确计算留抵退税?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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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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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服务、生产销售建筑机器设备、交通运输服务多项业务为一体的集团公司,2017年成立,同年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月申报,无出口业务,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
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85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21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12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5200万元。
2019年3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22年1月至6月增值税申报的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210万元,170万元,152万元,136万元,104万元,64万元。
该企业从未发生过骗取留抵退税的情形,也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增值税税额为7980万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为11940万元。
2022年7月,该企业财务小张为缓解企业资金流压力,欲申请一次性退还当月的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小张因该公司有大量建筑设备的生产销售业务,在申报留抵退税时将该企业划归到制造业类型企业进行申报,在申报时被税务局工作人员告知A公司并不符合制造业类型企业的要求,无法申请退还当月存量留抵退税。

病因确定:A公司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时,对企业类型进行错误划分,存在错误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的风险。

 

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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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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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六条,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资产总额指标、营业收入指标确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此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第七条,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该纳税人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和交通运输行业销售额占比为38.82%[(2100+1200)/8500],未超过50%。
因此,A公司当期并不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也不属于小微企业,并不能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一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其中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按照上述规定,尽管A公司并不符合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但是该公司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4万,不低于50万元,纳税信用等级为B,未存在虚开、骗税等情形,也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因此符合一般行业增量留抵退税的要求。

进项构成比例

=7980/11940×100%=66.83%

增量留抵税额=64-10=54(万元)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54×66.83%×60%=21.65(万元)

 

最终结论:A公司2022年7月允许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为21.65万元,并不能够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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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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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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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判断企业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是享受留抵退税相关优惠的第一步,需要企业予以足够的重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出台是为了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企业扩大投资,促进技术装备升级,进而激发市场活力,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举措。

但社会上存在一些不法企业,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造成恶劣的影响,也为企业自身招来巨大的风险。针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税务机关将进行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税务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办:

1.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限制发票领用;

2.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依法追缴其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处以罚款;

4.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建议企业在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时应当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 要尽早根据企业实际业务情况做好财务测算和准备工作;

2. 要及时更新政策库,吃透政策,准确实操,积极申办留抵退税;

3. 要做好退税资金使用和归还规划,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链安全;

4. 要重视防范和管理申请过程中的虚开偷税骗税以及不合规的相关风险,避免财务损失和法律责任。

此外,提示留抵退税企业还可以关注以下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风险诊断室第十五期: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房产税应该是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还是由房产使用人代为缴纳?

大连税务2022年11月29日 18:39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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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A商业超市张总和李会计发生了以下对话:

 

李会计,自从你接手我们公司的会计工作后,我们公司有两年多没缴房产税了,是国家出台了优惠政策不用交了吗?税务人员正在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咱们这个处理是否有风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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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总

 

图片李会计

张总,咱们家这栋大楼是无租使用B公司的大楼,依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B公司缴纳,咱们公司不用缴了。

 

太好了,咱们公司又能省出一笔钱,提高一下咱超市的品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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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总

 

本期案例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房产税应该是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还是由房产使用人代为缴纳?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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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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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A商业超市在成立后只缴纳了两个月房产税,而后自第三个月起直至被税务检查的两年多的时间里再未申报缴纳过房产税,这家超市的财务负责人一直认为,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B公司缴纳。而经检查人员向B公司核实,B公司也未曾缴纳房产税。

 

病因确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在产权所有人没有缴纳房产税的情况下,应由房产使用者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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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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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最终结论:
因此当发生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时,房产的实际使用人应作为房产税的代缴义务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所以这家A商业超市不应该停止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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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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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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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租使用房产是我们生活中经常遇见到的现象,如果没有弄懂房产税的实际缴税人,往往就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以及实际缴税人要面临税收风险。
  上述案例中,A商业超市应当补缴自停止缴纳房产税月份至当前时期所有月份的房产税。
  除文中所列示的问题外,房产原值的计算也应当引起关注:
  (1)房产原值应包含土地价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2)房产原值应包含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风险诊断室》系列第十六期——增值税新政策案例解读

大连税务2023年3月30日 16:20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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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A公司的王老板与财务小张发生了以下对话:

 

小张啊,今年1月国家出台了新政策,新政策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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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板

 

图片小张

前几天给张老板的公司开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政策季报时我就可以按照1%申报了。

 

本期案例

已经按照3%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能否根据最新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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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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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5日,自行开具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购买方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对于该笔销售收入,该公司欲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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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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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未追回予以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放弃减税,应按照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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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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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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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终结论:

企业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按照3%的征收率抵扣进项税额,企业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企业想要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再按1%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方可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风险诊断室》第十七期:不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能否进行出口退税和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计算?

大连税务2023年5月9日 16:35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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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x企业的宋会计与税务干部小刘发生以下对话:

 

 

宋会计,2020-2021年度,你公司将部分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转包他人,取得对应服装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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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

 

图片宋会计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发票的当月,通过发票系统勾选抵扣了进项税额。

 

那是否将上述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上述发票是否参与到你公司出口退税和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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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小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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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计

没有做进项税额转出。我公司在抵扣税款的当月申请了出口退税,并在2022年申请了增值税留抵退税。

 

 

本期案例

  不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能否进行出口退税和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计算?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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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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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表现:X企业是一家主要从事服装加工及进出口业务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2020-2021年开展来料加工复出口和服装加工出口等业务。由于企业生产能力受限,因此将部分来料加工业务未经批准交由其他服装加工企业进行加工,X企业取得服装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14.23万元,税额27.85万元。企业将上述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27.85万元,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相关增量留抵退税的规定,在2022年4月申请留抵退税37.75万元。
  诊断项目:X企业2020-2021年度开展来料加工业务取得的服装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相关进项税额27.85万元,核实是否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

 

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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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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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第一款“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X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应该按照用于征、免税项目进行具体划分,对用于免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12目“(一)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第(二)项第一目“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因此,X企业开展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取得上述专属于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27.85万元,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不得参与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的计算。

 

  第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X企业因未转出上述专属于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27.85万元,申请并取得的留抵退税20.17万元,出口退税款7.68元,应当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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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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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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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规定的企业在申请留抵退税时,应当仔细核查取得进项税额的具体情况,尤其是经营中存在多种计税方式的出口类型企业更应如此。建议同时适用出口退税和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企业,要在日常经营中及时核对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在各种收入划分中是否准确,针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及时作进项转出处理,避免出现在申请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方面的税收风险。

 

  最终结论:由于X企业对来料加工复出口相关业务以及出口退税和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掌握得不够细致,在2020-2021年开展来料加工业务和服装加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将取得专属于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27.85万元,在当月勾选抵扣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导致企业出现了多申请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款的情况。因此,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作出追缴出口退税、留抵退税的税务处理。

 

 

《风险诊断室》第十八期: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大连税务2023年5月17日 17:33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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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天,A企业的王老板与财务小张发生了以下对话:

 

小张,今年咱们公司效益不错,我想给大家都买一份保险,给大家发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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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王老板

 

图片小张

谢谢老板,这样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咱们还能省不少税呢。

 

那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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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王老板

 

本期案例

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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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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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型企业,没有特殊工种,但由于生产车间规模大,工序多,生产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操作不当等意外事故。因为今年公司效益不错,王老板给公司全体员工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公司福利。对于该笔保险费支出,该企业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病因确定:A公司为全体员工统一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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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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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最终结论:

A公司为全体员工统一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不可扣除的商业保险,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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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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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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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特殊工种职工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费以外。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风险诊断室》第十九期:经营租赁的资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应该如何调整?

大连税务2023年6月9日 16:46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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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A企业的李老板与财务小王发生了以下对话:

 

李总,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马上截止啦,我给您审阅一下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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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

 

图片李老板

小王,咱们公司去年租的写字楼确认了使用权资产,报表里怎么没有对使用权资产进行纳税调整呢?

 

李总您说的我没注意到,我这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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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

 

本期案例使用权资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应该如何调整?

第一步

症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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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方:甲公司(一般纳税人)2021年12月从出租方A公司处租入一幢写字楼(A公司一般纳税人,2020年购入),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三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甲公司分别于租赁开始日起每年年初向A公司支付(不含增值税)租金100万元。

根据新租赁准则计算,甲公司折现使用权资产257.7万元(按照利率为8%、3年期的年金现值系数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为42.29万元。现甲公司正进行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甲公司租入的这幢写字楼,2022年租赁资产折旧为85.90万元,利息摊销为20.62万元,合计106.52万元,在2022年申报企业所得税全额扣除。

  病因确定:甲公司在2022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使用权资产及融资费用全额扣除。

 

第二步

诊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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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对使用权资产进行纳税调整时,首先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其中经营租赁是指在固定资产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将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权进行有价转让的一种方式。资产所有权不属承租人,承租人只定期支付租金。而融资租赁是指企业为发展生产需要增添设备,而向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租赁的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固定资产的产权转给租赁企业。其区分原则基本上采用的是旧租赁准则里分类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经营租赁的税务处理与旧租赁准则对经营租赁基本一致。本案例中,甲公司承租显然不符合融资租赁的标准,属于经营租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根据新准则规定,由于经营租赁承租方要确认租赁资产和负债,相应地要在账面确认折旧和利息,并且,在租赁期内,摊销的利息会呈现前高后低的情况。而按照所得税法的要求,只认可实际支出的租金,在实际操作中,该租赁通常会呈现直线法的支付方式,这将导致和会计上计算的折旧及利息产生差异,从而在租赁前期会产生较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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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结论:上述案例中甲公司2022年1-12月共计确认财务费用20.62万元,计提使用权资产折85.90万元,2022年度共计支付租金100万元。2022年度甲公司使用权资产税会差异纳税调整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6.52万元。

第三步

处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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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资产需要将未来几年需要支付的租赁费折算为现值,计入资产负债表—使用权资产。
  与税务规定相比,新租赁准则使用权资产会产生较大的税会差异:
  1.税务规定中没有“使用权资产”;也就没有使用权资产折旧。
  2.税务规定中,可以扣除的项目不包括“使用权资产”租赁期间的融资费用摊销。
  企业执行新租赁准则后,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除低价值租赁和短期租赁可以简化处理外,其他租赁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并且要计提折旧。
  在税法规定上,租赁仍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其区分原则基本上采用的是旧租赁准则里分类的原则。

 

 

《风险诊断室》第二十期:关于房屋租赁免租期内房产税如何缴纳的相关问题

大连税务2023年7月27日 16:09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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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甲房地产公司王会计和税务干部小刘发生了以下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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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计

你好小刘,我公司把原来的售楼处租给别人使用了,房产税是不是自交付次月起按租金收入而不是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是的,不过我记得你们的售楼处面积挺大的,租赁合同上有没有规定免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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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

 

图片王会计

规定了,毕竟要给对方修整、装修的时间。

那免租期内房产税仍需要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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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小刘 

 

本期案例:

    关于房屋租赁免租期内房产税如何缴纳的相关问题

第一步

症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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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情况: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小型微利企业),拥有售楼处一栋,房产原值为2000万,2023年1月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为2022年6月-2023年12月,月租金为5万元(不含增值税),并约定2022年6-8月为免租期,全部租金80万于2022年9月初一次性支付。房产余值扣除比例为30%。

 

诊断项目:在不考虑其他法定减免税的情况下,免租期内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第二步

诊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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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第三步

处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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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税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本案例中甲公司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免租期2022年6-8月需缴纳房产税=2000×(1-30%)÷12×3×1.2%=4.2万

2022年9-12月需缴纳房产税=(5×4)×12%=2.4万

2023年需缴纳房产税=(5×12)×12%=7.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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