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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听代账公司提议,中招虚开普通发票,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26-04-21   来源:大力税手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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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杨某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6)粤1422刑初1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25年5月26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25年6月3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以埔检刑诉[20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张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6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被告人杨某经其委托代理记账的被告人张某提议,由张某利用的某的身份资料注册了大埔县某用于开具成本发票减免税款。2023年3月29日至9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授意被告人张某通过大埔县某为其经营的广东某有限公司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7份,虚开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559660元。后均被广东某有限公司入账。2024年4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大埔县某作出了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6日,被告人杨某到大埔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到大埔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杨某、张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提出分别判处杨某、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依法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线索交办登记表、移送税务案件案卷材料交接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报告、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截图、到案经过、代理合同、营业执照、许可证、公司公账流水、公司财务账册、电子发票,证人童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杨某、张某均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8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3.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5.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6.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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