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税小微,我公司购入了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首先要区分购买的投资产品是保本型还是非保本型,让我们来看看相关规定吧!
- 01 -
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收益
|
保本型 |
非保本型 |
|
若企业购买的是保本型理财产品,即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率: 一般纳税人:6% 小规模纳税人:3%(现行优惠政策3%减按1%) |
若企业购买的是非保本型理财产品,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
- 02 -
出售时获得的增值收益
|
持有未到期进行转让 |
持有至到期转让 |
|
企业出售未到期的投资产品取得收益,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税率: 一般纳税人:6% 小规模纳税人:3%(现行优惠政策3%减按1%) 注: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企业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无需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
Tips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案例】
A公司为一家金融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5年6月A公司购入B上市公司股票100万股,交易均价20元/股,共支付买入价2000万元,2025年10月因市场变动,A公司决定卖出持有的B上市公司股票50万股,交易均价19元/股。
2025年12月市场回暖,B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回弹,A公司将剩余的50万股B上市公司股票卖出,交易均价22元/股。假定A公司无其他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发生的B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析:
2025年10月卖出股票50万股,交易均价19元/股,低于买入价20元/股,当月无需缴纳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产生金融商品转让负差50万元(50×20-50×19),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2025年12月卖出股票50万股,交易均价22元/股,高于买入价20元/股,2025年12月应计算缴纳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2.83万元。
计算过程:
12月卖出价=50×22=1100万元
买入价=50×20=1000万元
10月产生的金融商品转让负差50万元可结转与本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故12月应缴纳增值税=(1100-1000-50)÷(1+6%)×6%=2.83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