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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4-20
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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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6〕6号  发布时间:2026-04-09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部署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构建统筹城乡的制度体系

  (一)参保对象。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和未就业城镇居民,下同)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各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先从就业人员起步,逐步将未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责任单位:省医保局,各市政府、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政府和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制度模式。统一制度安排,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合理确定缴费费率、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依据缴费标准不同,待遇标准分为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两类。在完善量能筹资机制、均衡就业人员与未就业人员缴费责任的基础上,逐步适度均衡待遇水平。(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

  (三)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从市地级统筹起步,市域内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作为独立统筹区管理,单独筹资、独立核算,委托沈阳市经办管理。(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

  (四)实施步骤。2026年,省直、沈阳市率先在就业人员中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7年,推动有条件的市在就业人员中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8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省域内全体就业人员,指导盘锦市完成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政策过渡;鼓励有条件的市将未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等有关单位)

  二、建立责任共担的筹资机制

  (五)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按同比例分担,缴费费率分别为0.15%左右;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保持一致,与职工医保费共同缴纳。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市,建立制度当年可在确保调整职工医保单位费率后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实际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调剂职工医保单位费率0.15%左右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等有关单位)

  (六)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缴费费率同单位职工个人费率,为0.15%左右,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经个人同意,费款可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每月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市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单位)

  (七)未就业人员。按年筹集资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按同比例分担,个人缴费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费共同缴纳,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各市建立制度当年,缴费费率可从0.15%左右起步,5年内逐步过渡到0.3%左右;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

  (八)灵活就业人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缴费,缴费费率为0.3%左右,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也可选择按未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缴费。(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单位)

  (九)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资助方式参照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有关单位)

  (十)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的,不单独筹资,原则上在本人居民医保参保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等有关单位)

  三、实施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

  (十一)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已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等有关单位)

  (十二)待遇标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按未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据失能等级确定差别化待遇标准。(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等有关单位)

  (十三)服务方式。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失能人员,可按需选择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方式。根据服务方式实行差别化待遇政策,在基金支付比例上给予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适当倾斜。(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等有关单位)

  (十四)支付范围。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新建立制度的市要严格执行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不得自行调整或变更服务范围;盘锦市应根据国家层面统一服务项目要求逐步规范。(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等有关单位)

  (十五)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制度启动时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应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具体措施和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设置为6个月,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等有关单位)

  (十六)政策衔接。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有关单位)

 四、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十七)基金管理。独立设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分户,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规范基金收支,不得将基金交由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在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要及时调整筹资、待遇政策。(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

  (十八)支付管理。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实行机构护理按床日、居家护理按服务时长等基金支付方式。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基金结算管理。(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等有关单位)

  (十九)经办管理。建立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科学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有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按比例或按定额从基金中支付。加强失能等级评估机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定点协议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建立健全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落实国家关于跨统筹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享受等相关规定。推进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实现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等有关单位)

  (二十)基金监管。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强化对经办管理服务机构、失能等级评估机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欺诈骗保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障基金安全。完善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智能监管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加强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

  五、培育优质高效的服务体系

  (二十一)失能等级评估。落实国家失能等级评估标准。鼓励发展独立的社会化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各市在制度建立初期可依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等实施评估,结合经济发展、评估结果等因素,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合理分担机制。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均由基金支付。建立失能等级评估质量控制体系。推动评估结果跨区域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探索建立医保、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相关评估衔接机制。(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等有关单位)

  (二十二)长期护理服务。按照“保障基本、布局合理、择优纳入、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确定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定点服务机构数量和规模。根据定点管理需要,逐步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等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承担长期护理服务的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建立长期护理服务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和培育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市场,支持护理产业和银发经济发展。(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等有关单位)

  (二十三)专业人才培养。做好长期照护师等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工作,促进培训与就业衔接。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参与培训,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增设长期照护师等相关专业。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与考核监督机制,鼓励医学、护理、康复、养老服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参与失能评估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等有关单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把握改革节奏、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省市联动、加强部门协同,有序推进改革任务落地落实。各地区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充分做好基金中长期测算和评估,结合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趋势等实际,科学制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确保制度可落地、基金可持续、财力可承受,工作方案须经省政府审核后实施。各地区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定期开展政策评估,平稳有序推动制度建设。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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