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的通告》(2024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前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
(一)政策享受方式
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及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申报表中对应优惠项目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二)留存备查资料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留存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合同、证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等资料备查,包括:
1.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合同或协议;
2.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3.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会议纪要等;
4.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有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5.账务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6.财产情况说明;
7.能证明实质性运营的其他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