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受捐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作为进项税的抵扣凭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明确,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的无偿捐赠行为,捐赠方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赠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用于相关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则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类似的,正常采购中即使采购方最终并未支付相应款项,因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所以购入方可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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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三、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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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这个问题还挺出乎我意料的,是我从没想过的角度。
对于增值税来说,收款行为(取得款项或取得索取款项凭据)和销项税是紧密相连的,但从来没有将付款行为和抵扣进项绑定过。
只要捐赠方开专票,一般情况意味着他就要申报缴纳销项税(不考虑虚开走逃情况),上游缴了税,下游就可以抵扣进项,相当于捐赠方除了捐赠货物,还捐赠了一部分税款,捐赠方好人做到底,受赠方无需惴惴不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