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应税交易,那么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要求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在生产过程中,企业购进了原材料、水电等投入,这些投入已包含进项税额。若不允许抵扣,会导致“有进无销”的局面,破坏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法律明确规定《增值税法》未将此类情形列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相反,通过视同销售处理,企业需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允许对应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注意,若货物为外购且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有人说,我怎么记得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能抵扣进项,必须要做进项税转出呢?
那是你记政策记得不完整,政策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 二 )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 三 )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 四 )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
认真看一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是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含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您了解了吗?
为什么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呢?
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情况下,商品在本环节没有增值,同时,商品在单位内部消耗了,退出了流通,不再流转,该环节的纳税人就是最终消费者,链条到他这就该断了,不再计算销项税额,该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应该由他这个最终消费者负担,不能抵扣了,因此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