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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还是“批零环节”:屠宰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界定
发布时间:2026-04-20   来源:清茶税语 作者:杨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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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教老师,屠宰场屠宰牛之后,销售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内脏等组织,免征增值税吗?有的老师说外购进行屠宰是生产环节,不属于批发零售环节,不能免征增值税。请问屠宰场不属于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吗?

【理解】

一、免征增值税判断

屠宰场自养的牛屠宰后销售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屠宰场外购活牛屠宰后销售按“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养殖场自养活牛委托屠宰场屠宰后销售,按鲜活肉蛋免征增值税。

屠宰场受托屠宰,收取的屠宰费、加工费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二、生产环节 vs 批发零售环节

财税【2012】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有老师认为屠宰过程属于生产环节,屠宰场的主体不符合免税条件。

关于屠宰企业税收,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回答过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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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 屠宰厂提供的牲畜屠宰业务,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屠宰场收取的加工费应征收增值税。

个人认同江西12366答复,屠宰厂提供的牲畜屠宰业务,属于提供加工服务,根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屠宰场收取的加工费应征收增值税。外购活牛屠宰后销售,视同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三、应注意的问题

1.免征增值税范围只限正列举。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2.分别核算规定。屠宰企业既销售免税产品又销售其他应税货物,应分别核算免税产品和其他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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