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益性群众团体办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事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相关受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时限
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建议错开申报期。
二、申请对象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以递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第六点要求进行准备。
四、材料递交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五、认定结果
通过福建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发布。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6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