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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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否就已取得的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发布时间:202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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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告》第七条规定,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J,2027年7月16日自行更正2026年第四季度申报表,增加销售额30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6年10月,重新计算后,J在2026年10月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J在2027年7月25日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0月1日。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至2027年6月税款所属期,其间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至2027年6月税款所属期,其间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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