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2026〕140号
**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
事由:你单位存在部分出口货物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情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
通知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规定:“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通知你单位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10日内申报并补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所涉及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具体涉及发票17份,已退税额208262.71元应予以补回。
国家税务总局***分局
2026年3月2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某省税务局
近期,某地税务机关向多家外贸企业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外贸企业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为由,要求外贸企业退回已退税款,并对对应出口货物适用视同内销征税政策。此类案件暴露出外贸企业对上游供应商的风险防控较为薄弱。为此,外贸企业在开展业务合作前,应严格落实供应商尽职调查,全面核查其纳税信用等级、正常经营状态及真实生产能力,避免与非正常户、空壳企业等高风险主体进行交易;在交易全流程中严格遵循合同、发票、资金、物流“四流一致”原则,完整留存业务链条全部凭证,夯实真实交易基础;通过建立供应商动态监控机制,持续跟踪其经营及纳税状况变化,对出现异常苗头的及时采取风险应对措施,阻断上游涉税风险传导;在采购合同中增设责任追偿条款,明确约定如因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存在异常、虚开等情形,导致外贸企业无法退税、被要求视同内销征税的,相应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此外,在权利救济程序方面,因供应商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供应商开具的发票系虚开发票,直接导致外贸企业无法退税,对外贸企业的合法退税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外贸公司与认定供应商虚开发票的税务处理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依法以供应商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或被告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