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10号公告”)第六条规定: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那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有没有被10号公告废止呢?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显示该公告当前有效。

其次,财税微波觉得要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有没有可能被10号公告废止,要看它是不是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税微波觉得它不是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因为按财政部“三定方案”之“税政管理职责分工”规定:
(1)财政部负责提出税收立法建议,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财政部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由财政部组织审议后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上报和下发。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2)财政部负责组织起草关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海关总署等部门参与起草,由财政部组织审议后与海关总署共同上报。关税税目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关税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
税收优惠政策,至少是需要财政部牵头发文的,税务总一个部门发布的公告,不能算是税收优惠政策,只能是具体的税收征管措施。
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没有被10号公告废止。即使废止,也不会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废止,而应是由税务总局下文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