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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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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12366回复: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时期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
发布时间:2026-04-21   来源:财税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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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4月16日)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12366平台向北上广深江浙6省市留言咨询一个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XX设备,其后因纳税人销售额增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XX设备,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为什么要咨询这个问题呢?因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10号公告”)规定:

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因为10公告的内容是“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有许多朋友,包括一些税务机关的朋友认为,当一般纳税人在处于小规模纳税人时,不属于处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因此,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是不能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所以,才有了财税微波向北上广深江浙6省市税务机关提问。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财税微波今天还接到了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就所咨询问题打来的电话,上海税务机关与浙江相同,录音如下:

 
 
 

今天下午(0755)12366也打来了电话,但当时我正好有个接待,就没有接听电话,下周他们应该还会打过来。

12366北京中心,因为“白马非马”一事,这次回复没上次快了。还有广东、江苏、北京、深圳等地税务机关的观点不知道是什么样的。

这次提问不太好,没有问原缴纳税营业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在营改增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是否也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下次吧,下次再问。

整事嘛,就整出有动静的,比如北京税务局“白马非马”论,终被否定,税务总局12366平台发文章,纠偏北京税务机关的错误认知,全国统一认识。也算是推动税收法制建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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