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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025年购进了机器设备,原值600万元,直接用于混合用途了,26年才取得发票,需要按15号公告的要求逐年调整转出进项税额吗?
发布时间:2026-04-20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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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我公司2025年购进了机器设备,原值600万元,当年安装完成转入了固定资产并直接用于混合用途了(既生产一般计税的产品又生产免税的产品),26年才取得发票,需要按15号公告的要求逐年调整转出进项税额吗?

解析:不需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一)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下同),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第十条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混合用途、原值超 500 万元的长期资产,需购进时全额抵扣 + 后续逐年调整,仅适用于:
(1)2026 年 1 月 1 日后开始会计作为相关资产核算的且超 500 万的;
(2)2025 年底前已核算、2026 年后资本化改造且超 500 万的资产。本公司情形判定
购进时间:2025 年(会计核算时点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前)
取得发票:2026 年 3 月(仅为扣税凭证取得时间,不改变资产确认时点)
因此:不属于 15 号公告第九条适用范围,按第十条执行:混合用途进项税额全额抵扣,无需后续调整。

 

问题二:我公司2025年购进了机器设备,原值600万元,26年才安装完成转入了固定资产并直接用于混合用途了(既生产一般计税的产品又生产免税的产品),26年才取得发票,需要按15号公告的要求逐年调整转出进项税额吗?

解析:不需要按 2026 年 15 号公告逐年调整转出进项税额,适用第十条全额抵扣、无后续调整。

本公司情形判定

购进时间:2025 年(会计核算起始时点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前)

转入固定资产时间:2026 年(仅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转固,不改变资产初始核算时点)

发票取得时间:2026 年(仅为扣税凭证取得时点,不影响资产核算起始)

结论:不属于第九条适用范围,按第十条执行。

1、转固时间≠资产核算起始时间

(1)会计上:购进(取得控制权)时即应开始核算(计入在建工程),2025 年已满足 “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
(2)2026 年安装完成转固,只是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不改变资产初始核算时点。
2、发票取得时间不影响政策适用。
发票仅为抵扣凭证,以资产会计核算起始时点(2025 年) 判定政策适用。
3、混合用途直接适用全额抵扣
设备直接用于混合用途(非从专用于免税 / 简易转为混合),直接适用第十条全额抵扣,无后续逐年调整。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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