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税小微,我们公司最近在外地有一个建筑项目,听说这种情况要做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有什么相关规定吗?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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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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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以前这种情况要开具外经证,外经证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是同样的吗?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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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税总发〔2017〕103号)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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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可以在网上办理吗?
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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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对于本市跨区涉税事项和本市企业去外省市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对于外省市来本市的跨区域涉税事项,主要流程为:已在当地办理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企业通过跨区域报验户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将自动完成报验登记,同时跨区域涉税事项状态变为“已报验未反馈”。
Q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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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项目的外出经营合同超过180天,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还需要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吗?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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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Q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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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呀?
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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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供稿:汪传菊
制作:陶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