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商业银行:
为适应银行业发展形势需要,支持各类商业银行依法依规、公平有序参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活动,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lt;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gt;有关条款的通知》(财库〔2025〕7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5〕24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宁波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甬财政发〔2017〕324号)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第七条修订为: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宁波市内法人银行或法人银行宁波市级分行。商业银行的存款经营行为应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
二、取消第八条第(四)款条件。
三、将第十四条修订为:存款银行取得国库定期存款,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提供质押品。质押品范围、计价与比例、操作流程等执行财政部相关规定。
四、原细则中“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市人行”表述分别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人行宁波市分行”。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4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
2026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