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财经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
1ts6a3h1qiye6
全文有效
2026-04-17
2026-04-17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26〕16号  发布时间:2026-04-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加快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优化城乡商业布局,促进供需良性互动,助力扩大内需、提振消费,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2026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6年试点申报范围为省会城市和其他地级市,已入选2024、2025年试点的城市不得重复申报。全国拟支持不超过20个试点城市,优先支持政策未覆盖的省(区、市)符合条件的城市。 


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各省级主管部门)按照优中选优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考量城市商贸流通工作基础、发展潜力、政策保障、方案成熟度等因素,推荐不超过1个城市申报。要指导申报城市编制三年期试点实施方案(方案模板见《通知》附件),梳理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前期工作情况,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下一步思路、举措和保障措施。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重大战略,适应消费升级和行业发展趋势,因地制宜、科学谋划,提高政策的系统性、前瞻性、有效性。要认真组织调研摸底,做好项目储备和资金安排。 


二、重点任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振消费决策部署,在符合《通知》支持方向的前提下,以推进商贸流通现代化为主线,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强商贸流通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为扩内需、促消费、稳就业、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一是加快城乡商业设施改造。支持商超、连锁便利店等更新改造,提升消费体验,盘活存量商业设施。支持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提升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效能。健全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畅通经济循环。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县商业网点改造,推进品牌化、连锁化运营,激发下沉市场消费活力。完善应急保供中心仓、临时交易备用场地等流通保供设施,增强应急保供能力。二是加快商贸流通业创新转型。结合消费发展趋势,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因地制宜布局智能仓储、无人配送、低空物流等新设施,发展集采集配、反向定制等新模式,推广智慧物流、单元化物流,促进全链路设施设备和数据互联互通。三是加快数智供应链应用。支持在批发零售、商贸物流等领域打造数智供应链服务平台,加强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可视化改造,促进供需精准匹配。鼓励供应链领军企业基于数智技术,为中小企业提供定制生产、集采集配、精准营销等解决方案,打造高效协同、互利共赢的供应链集群。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工作谋划。省级主管部门要指导申报城市加强科学谋划,突出“现代”、强化“示范”,统筹规划一批“大而强”、“小而精”的标志性项目,示范引领全国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加强对申报城市全程指导,帮助吃透政策精神,把准工作要求,因地制宜统筹推进项目建设,避免扎堆、浪费。 


(二)强化资金监管。申报城市应在方案中明确资金拨付计划和时间节点,建立项目储备库,加快资金拨付,尽早落地见效。省级主管部门要指导试点城市建立项目交叉比对机制,与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基建投资和消费试点等其他中央专项资金加强衔接,严禁重复支持、拆分项目和资金拼盘。主动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参与决策监督,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三)做好经验推广。省级主管部门要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对试点政策、工作动态和典型经验的宣传,组织前两批试点城市,及时总结商贸流通改革创新、激发城乡市场消费潜力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好推广落地和成果转化。商务部、财政部将通过典型案例、媒体报道、全国会议等方式,加强相互交流和借鉴,促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经验。 


四、工作安排 


各省级主管部门应于2026年5月1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申报城市实施方案纸质版和PDF版(光盘刻录)报商务部、财政部,逾期或未按程序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商务部、财政部拟于5月下旬组织第三方评审和工作答辩,按程序公开公示后,确定2026年试点城市名单。有关省前两批试点城市资金拨付进度、中期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2026年试点评审的重要参考。各地不得委托财政部、商务部及其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署名或者不署名)参与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等申报工作,一经查实,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已经通过竞争性评审入围的,取消入围资格;已经获得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予以收回。 


本通知未作规定事项按照《通知》执行。 


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4524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010-85093757 


商务部消费促进司 010-85093861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26年4月13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