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二、(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总结而言,所收取之款项叫做什么名字其实并不重要,关键在于为什么收取此款项?若此款项乃是与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则需要缴纳契税;否则即不构成契税计税依据。
也就是说,对于这个问题,需要区分情况判断,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 与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
若上述款项(以及其他类似款项)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缴纳,需计入契税计税依据,需要依法缴纳契税。
2. 单独收取且与土地出让无关
若为办理施工许可等后续环节单独缴纳、且与土地权属转移无关,则无需缴纳契税。
实际工作中,应当将相关证据资料留存备查;考虑到具体掌握口径以及政策理解异议,必要时亦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为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