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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答复:福利费有关支出是否计入社保基数?
发布时间:2026-04-21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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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每年底,参保企业都要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根据相关政策,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的保教费可按照当地相关报销标准予以实报实销(各省市规定不一样),请问:职工报销后的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作为支付的工资性收入列入职工工资总额,用于职工每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答复内容: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发放,无论资金来源、发放形式或发放名目,都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福利费有关支出(在财政规定的计提金额和支出范围内)不应计入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统计。在实际执行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保教费是本单位按从业人员不同职务等级、确定不同发放标准或报销标准,定期进行发放或报销,则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如果该费用与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务等级没有关系,属于符合条件的员工人人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则不需计入工资总额统计。至于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需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答复单位: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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