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请问:公司自然人股权转让的时候,经常说最好资金实缴后再转让,是为了省股转的个税吗?还是有别的原因?
答复:
是的,基于2大方面的原因吧。
第一:就是刚刚你提到的税务方面的考虑。
因为若是转让方的股东实缴到位了,股权转让的成本有了,转让时个税计算公式为“(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能准确扣除成本,避免因没有原值或者成本模糊导致多缴纳个税的风险。
注意:对于转让方股东占比100%的股东来讲,实缴或者未实缴,个税计算上是一样的,但是对于转让方股东占比不到100%的股东来讲,实缴后计算的个税比未实缴的会少。
第二:法律风险方面的考虑。
避免补充责任:新《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未实缴股权,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出资,原股东需承担补充责任。实缴后再转让,可彻底免除原股东的出资义务风险。
《公司法》第88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该出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因此:
一般是建议做股权转让的时候,最好先实缴到位后、再进行股权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