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时间!
最近老戴在税务总局官网看到了一个问题,从问题的描述看,应该是一个较真的税友遇上了所谓的“代运营”模式了。问题是向浙江税务咨询的,我们先看看具体问题。
本人在某平台购买服务,平台显示应由供应商提供发票,但实际业务发生后,本人索要发票时,供应商提出其服务由第三方公司提供,供应商不能开具发票,购买业务及业务发生时供应商未告知本人该情形,本人也未从任何渠道被告知或接触第三方公司,本人款项通过微信支付平台账户,目前平台、供应商均称不应由自己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与平台供应商之间存在直接的服务合同关系,供应商擅自将服务转包给第三方且未事先告知本人,属于其内部合同关系,不能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本人。供应商不能以 "实际服务由第三方提供" 为由,免除其向本人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
该事情发生于浙江省,请浙江省税务局解答疑问,根据以上情形及法律依据,是否应由平台协助、供应商直接提供发票,而非让消费者承担无限责任,如不准确,请提供正确的处理方式及法律依据。
浙江铁军的回复: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该问题已电话沟通并回复。
很明显,铁军或者认为事情很复杂,所以就通过电话来回复,顺便了解清楚具体的事项吧。
老戴认为大家也不用纠结铁军的回复,其实从上述税友对问题的描述,我们就能看到,那个在平台上的供应商,就是在用了那种所谓的“代运营”模式来做所谓的“税筹”了。市面上的经典模式老戴就不赘述了,毕竟之前也有讨论过。只是现在的情况是,“代运营”遇上了较真的消费者,而且还把事情“捅”到网上跟税务机关咨询有关开票的问题而已。
从上述税友的问题描述“购买业务及业务发生时供应商未告知本人该情形,本人也未从任何渠道被告知或接触第三方公司”,就反映了目前那些所谓的电商专业“税筹”机构帮电商老板们搭建的所谓“代运营”模式的一个重大的风险点,这个风险点也是老戴之前在限时特价的新代运营方案里面探讨过的。商家入驻平台时,平台的规则就是商家应该作为平台出售的商品或服务的卖家,而且这也是作为平台规则向消费者公开的,对平台、消费者和入驻商家都有约束力的。目前的“代运营”方案,只是所谓的实际卖方和店铺签了一个代运营协议,然后改变了一下开票的模式,就说自己不是实际“卖货”,只是代运营,企图这样来降低增值税的税负,这不是扯淡嘛。这不叫税筹,而是“税愁”。现在碰到一个较真的税友了,说他买的时候就从未被告知是跟第三方交易,也没有任何其他足以证明入驻商家已经如实、清楚、明白的告知他是在与第三方交易,这时候,对于买家来说,就是认为自己是在跟入驻商家进行交易的,是没有任何毛病的。就算是挂靠经营,要认定哪一方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得看以哪一方的名义对外经营并且承担法律责任吧。
所以说,这个问题,其实暴露的就是目前很多所谓专业电商“税筹”机构提供的所谓“代运营”模式的其中一个致命的漏洞了。
其实吧,老戴个人认为,所谓的“代运营”模式,即使是之前老戴进行实质性改造过的代运营模式,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电商企业是能够选择可以开具发票的供应商,哪怕供应商只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票的供应商这些情形的。对于那种无法选择可以合规开具发票的供应商,或者一旦选择了合规开票的供应商就没利润的电商企业,无论何种代运营模式,都不适用的,因为这里有一个经典bug,假如买家要求开具发票,“代运营”模式下,其实就是要供应商给买家开票嘛,就算买家不较真,这时候,供应商能开票吗?如果能,那电商企业直接就按买卖模式走就可以了,何必多此一举的搞“代运营”?如果不能,那怎么办?电商企业自己开票吗?那为啥开票的就按买卖模式经营,不开票的就按所谓的“代运营”模式呢?这些业务怎么严格区分?这些个问题都会带来一系列的风险的。
好了,本期老戴就分享到这里,感谢大家观看,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