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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梳理: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发布时间:2026-03-05   来源: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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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相关政策同步优化调整。为帮助纳税人精准把握政策要点、规范适用计税方法,我们结合《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梳理了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征收率及相关规范。一起来看看吧!

一、现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有哪些?

(一) 3% 征收率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

  1.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 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以自行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自行生产的砖、瓦、石灰 (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2.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的电力。
    3. 销售自来水。水利工程供应天然水比照销售自来水政策执行。
    4.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5.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6.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7. 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8.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9.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机构在县 (市、区、旗) 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
    10. 非企业单位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11. 公路经营企业收取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2. 提供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13.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14.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契约制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15. 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 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 号)。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 2020 年第 39 号)。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 2022 年第 35 号)。

 

(二) 5% 征收率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以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2. 收取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3. 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4. 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 (含自建) 的不动产。
  5. 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6.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三) 减按征收率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

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2% 计算缴纳增值税。
  2.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小规模纳税人 (不含自然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2% 计算缴纳增值税。
  3.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2% 计算缴纳增值税。
  4.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 (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 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1.5% 计算缴纳增值税。
  5.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 年第 24 号) 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6.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 (均不含增值税) 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 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7.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3 号) 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注意事项

  1.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当就同一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全部应税交易一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 2.一般纳税人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月起,36 个月内不得变更;期限届满后,自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起,36 个月内不得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3. 3.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
  4. 4."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和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的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5. 5.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外,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步停止执行。例如,财税 〔2016〕 47 号、财税〔2016〕68 号、财税 〔2016〕140 号规定的 "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安保服务、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等简易计税" 政策已停止执行。

转自:广州税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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